案情导入
2020年4月24日下班后,王某雨与四名校友一起外出聚餐,席间一同饮酒,餐后,其中四人(包括被害人李小齐)回到王某雨的住所继续喝酒。王某雨供述,四人都喝多了,他安排李小齐与他在同一个卧室。4月25日凌晨三点,王某雨在李小齐还是醉酒状态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21年9月2日,王某雨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某雨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月12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该院驳回了王某雨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据王某雨供述,其对李小齐有好感,但没有顾及她的感受。而且当天李小齐没有喝多,是自愿配合发生关系的。那么,对于本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呢?
刚哥说法
一、女子醉酒状态下未反抗是否构成强奸?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只要男方没有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女子没有反抗是不能成立强奸罪的。但是特殊情况下,即使女子未反抗,也能成立。如果在王某雨实施性侵时,被害人李小齐因醉酒失去知觉而未作反抗,此种情况通常应当依据王某雨事后的反应来进行判断。王某雨的行为从客观表现上看,确实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但该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其他手段”的要求。所谓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式或手段,使被害人无法抗拒或者不知反抗。比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醉酒等失去正常意识之际对其进行奸淫。在此种特殊情形下,只要事先和事后女性并未明确表示同意与其发生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二、李小齐的陈述与王某雨的供述,哪个更可信?
案发后,被害人第一时间离开现场寻求他人帮助,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从侦查阶段到一审庭审整个过程中,明确表示其不愿与王某雨发生关系的态度。而且,二人经他人介绍认识时间不足7天,不存在感情交流和暧昧行为,没有自愿发生关系的情感基础。加之,王某雨到案后供述的对“李小齐有好感,但没有顾及她的感受,现在清醒回想此事,李小齐肯定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情”,说明其对于被害人是否愿意与其发生关系是很清楚的。王某雨在案发后还向被害人发送“对不起”“我错了”等内容的短信及微信,更加证实了其对于被害人非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认知。综合二人之间的交往过程、被害人的事后反应以及王某雨事后的反思及道歉,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违背被害人意思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一般来说,被害人陈述的效力要高于被告人的供述。所以,被告人王某雨的上诉理由与其供述自相矛盾,与事实和逻辑不符,不能成立。
三、王某雨为何被判3年6个月有期徒刑?
按照刑法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雨为何只判处了3年6个月有期徒刑呢?按照量刑规范的指引,强奸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王某雨的亲属对被害人李小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且取得了其谅解,李小齐也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高可以减轻量刑基准刑的20%。所以,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和悔罪态度,并结合谅解的情节对其作出3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结语
作为北师大的工作人员,虽然其不是专任教师,但在学校里工作的人员一般都会称其为老师。特别是师范大学,学高为师,德高为范,这是对教师的基本准则要求。明明是强行与李小齐发生关系,却仍百般狡辩,妄图逃脱刑罚的制裁,却也真是无耻至极。“她是自愿配合的,我没有强迫她,但没有顾及她的感受”,说出这样无厘头的话,不但是人品问题,更加是玷污了“北师大”这块响当当的牌子。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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