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参加博物馆安保服务的投标,开标后,经过评审,宣布该公司为中标单位,并于翌日进行结果公示,该公司为第一中标人。
但招标结果公示三天后,却迟迟没有收到中标通知书。在一直未通知进行澄清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却进行新的中标公示,在新的公示中,该公司不再是第一中标人。
该公司称,在他们的要求下,负责本次招标的相关人员,才交给一份处理意见书。意见书称,项目复评的原因是,在第一次结果公示期间,接到其他投标人的异议材料,并组织该项目的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材料进行充分认真分析,各评委一致认为投标人的异议内容成立,于是启动复评,程序合规。
让人捧腹的是,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委托书中落款为(盖章),而该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落款为(签字或盖章),与招标文件的格式不符合,篡改招标文件的内容,认为该投标文件不通过。
该公司质疑回复,提起投诉。相关人员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经查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标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有一些错误明显是小错误,却以废标处理,可谓是非常离谱。一个标书文件几百页,一些不是原则上的错误,不至于沦落到废标的地步。
正中标,这里有关于招标、投标的故事和热点。也欢迎大家关注、评论、转发,我们下一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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