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按要求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通过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定期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并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对企业不如实报告安全风险、为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案情描述
2021年8月24日,徐州市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石膏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企业厂区内的空压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槽罐存在安全风险,但该单位未对企业内的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
处罚结果
该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行为,违法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3750元的罚款。
规定解析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确定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的辨识方法和程序,明确分级管控职责分工及其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每年不少于一次。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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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徐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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