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点58分,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了《起诉书(郝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滕州一女子涉嫌传播淫秽视频被起诉,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锡梁检刑诉〔2021〕794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济宁市,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文来源于滕州新热典。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间,被告人郝某某在“Huluwa”移动直播平台直播时,以进群看淫秽视频吸引观看人员充值刷礼物,之后通过其创建的“potato”软件聊天群向曾某某等群内成员发布淫秽视频36个。
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提取的“potato”软件群聊天记录、淫秽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旭姣
检察官助理:郭晓雨
2021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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