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即:发包人的经营名义、责任兼具的,发包人为纳税人;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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