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我要报警,我车钥匙被杨某某拿走了,喊我拿2000元才能拿回,你们快来……”“安排,马上到。”结果……近日,四川泸县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犯袭警罪一案作出公开宣判。王某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8月19日下午,报案人温某某在泸县石桥镇银朝村8组砍竹子时与杨某某产生误会。杨某某认为温某某擅自砍伐自家竹子,遂将温某某的三轮车钥匙取走,并扬言要拿2000元才能放车。
温某某随即报警,接到温某某的报警后,泸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民警黄某飞、警务辅助人员吴某迅速前往现场处置。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温某某砍竹子是经过杨某某母亲雷某某同意的,便劝说杨某某将钥匙归还给温某某,但杨某某在得知系其母亲出卖竹子后仍然拒绝归还钥匙。在劝说过程中,王某某、杨某某因不满民警的劝说而发生言语争执。
二人对民警进行辱骂,并使用暴力袭击了民警黄某飞和吴某,导致黄某飞、吴某受伤,并将吴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损坏。经鉴定,吴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综合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王某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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