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征税范围
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
常见应税矿产
原油、煤层气、矿物类、岩石类、黑色金属、天然气、煤、有色金属、矿泉水。
税目
税目采用正列举,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水资源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中外合作开采资源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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