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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伊州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公布2021年1月至12月10日前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员名单,共计962人,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行为线索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02-2263237、2237722
// 法条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作者 | 陈 湘 编辑 | 李海亮 审核 | 祁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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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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