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局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的落实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拟订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我局重大业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和内部规章制度;
(四)研究决定我局重大改革事项;
(五)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人员录用、推荐、任命、调整、辞(退)职、培训、奖惩、出国(境)等事项;
(六)审议重大项目建设及安排;
(七)审议批准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产处置及重大经费开支等;
(八)研究决定本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等;
(九)研究决定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研究讨论、安排部署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及意识形态工作等;
(十一)研究我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规则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三、议事程序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具体程序: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局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或者由局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提出预案。重大事项议事前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两个以上的方案。
(三)科学论证。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并形成有关材料。
(四)会议通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局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通知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并做好记录。会议议题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局党组成员。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能参会的要事先请假,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会议讨论。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先由分管领导、有关股室或中心负责人汇报上会材料或相关情况,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六)逐项表决。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须将每位局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七)会议决议。根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表决结果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八)应急处置。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局党组成员请示党组书记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四、决策执行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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