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6日驻马店市政府作出了《关于东方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和职工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9月30日驻马店市产权交易中心作出了《东方公司国有股权交易鉴证报告》,依法将东方公司80%的国有股权转让给了河南天禾谷业有限公司。贺某某认为驻马店市政府批准的对东方公司80%国有股权转让的公示拍卖交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撤销并给予赔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的民事主体资格不会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股权转让的行为,会导致公司内部股东变更、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动,但不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因此,人 民政府批准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的行为,并未对公司普通债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贺某某与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股权转让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只有公司自身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律师建议:
公司作为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债务的民事主体,不会因为内部股权的关系的变化而出现实质的影响,因此,政府作出的关于变更公司股权的行政行为,不会对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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