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风险带来的后果与案例警示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惩戒措施有: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二)阻止出境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六)向社会公示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五)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十六)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十九)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十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二十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二十五)强化外汇管理
(二十六)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二十七)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二十八)其他
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个人所得税信用要重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一)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
(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
(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
税务领域诚信建设案例
银税携手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古人云:“惟天下之至诚,为能化。”而今,信用的巨大价值也正日益显现出来。对纳税人而言,一份良好的纳税信用可能直接换来促进发展的“真金白银”。2018年,由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发起,山西内近5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的“普惠金融企税银综合智能服务平台”正式启用,这标志着山西省“银税互动”从线下搬到线上,并进一步拓展范围和功能,致力于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慢等问题
将小微企业纳税信誉、税收贡献与其融资发展相联系以小微企业需求为导向,通过建立系统的税银协作机制、信息交换机制,将税务资源、银行资源和企业诚信资源等跨部门信用信息有效对接,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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