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100%外商直接投资。100%出口到国外。让我问一下,我们公司想100%进口A12。预计出口后将提交进口退税和增值税申请。那么,公司需要出什么样的产品呢?年底需要做材料结算报告吗?
1)如果出口原产地进口货物 - 未经加工或加工:
2005年商法第13条第1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临时进口再出口、临时出口和再进口货物
1.临时进口转口货物是指从国外或越南境内特殊地区带入的货物,根据法律规定,被视为单独的关税区进入越南,办理进口手续并携带出口相同货物出越南的程序”。
《对外贸易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第十三条 临时进口转口贸易
…
2、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只能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临时进口转口货物,不得经营临时进口转口货物的 “化学品”。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从国外向越南进口货物,并将该货物出口越南,属于临时进口再出口货物的活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不得从事货物转口临时进口业务”。
-除上述情况外,未加工或加工的进口原产地货物的出口,企业根据商务部2021年5月18日第1357/QD-TCHQ号决定适用报关类型代码海关,特别是:
“ B13类:进口货物的出口
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a) 将进口货物(未经加工或加工)出口到国外或外商指定的非关税区、EPE或现场出口;
b) 出口加工企业清算的货物和免征清算税的机器设备以销往国外或出售给珍珠棉的形式;
c) 向国外或非关税区、出口加工企业或外国贸易商指定的现场出口加工、出口、出口加工活动的多余原材料和供应品出口”。
- 相关报关企业应遵守海关总署2021年8月16日第4032/TCHQ-GSQL号文《类型代码使用指南》。
2)如果出口进口货物——经过加工或加工:
- 企业为生产经营进口原材料和物资的,已缴纳进口税,并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将产品出口到国外或出口到非关税区后,有权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
+ 出口产品可根据出口生产类型办理海关手续。
+ 企业,基于2016年 9 月 1日第134/2016/ND-CP号法令第 36 条的规定,经政府 2021 年 3 月 11 日第18/2021/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政府实施《生产经营进口货物出口产品退税》。
3) 定稿报告:
2015年3月25日对财政部2015年4月20日第39/2018/TT-BTC号文进行修改补充的38/2015/TT-BTC 号文第60条规定了需要报告最终结算的情况。
建议本公司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有问题,请公司直接与报关登记地海关分部门联系,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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