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江某某,绰号“江某甲”、“江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因吸.食.毒.品 ,2012年10月2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戒毒二年 ; 因涉嫌介绍卖.淫.罪 ,2021年6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高平市公安局于当日 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间, 被告人江某某利用在***娱乐城营销经理的身份 ,介绍孔某某、李某甲、候某某、赵某某、任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等人,以每人卖 淫一次2000元、包 夜3000元的价钱到晋城市各大酒店从事 卖 淫 活动 。 江某某从中抽取10%嫖 资非法获利4000余元。 其中介绍孔某某6次、李某甲2次、候某某4次、赵某某1次、任某某1次、杨某某4次、李某乙1次、孙某某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某、司某某、孔某某、李某甲、候某某、李某乙、任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介绍他人从事 卖 淫 活 动,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路明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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