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先看一个浙江省税局的答疑,然后再探讨一下合伙企业印花税常见的误区。
纳税人问题:
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份额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税局回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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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奂熹聊聊
印花税是正列举,只要不是印花税法后附的应税凭证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但是企业除了有不知道印花税是正列举而多缴税外,对应税凭证的理解出现偏差也经常导致多缴税。
例如经常有人把转让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当成转让股权,把合伙人出资作为实收资本。合伙企业可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它的出资也不是股权投资,所以转让股权、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应缴印花税的规定,都不适用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
当然现在因为会计核算问题,有时合伙企业可能会被误伤,合伙人出资被要求缴税,这时候该解释的一定要解释,至于如何解释,我在9月21日曾写了一篇文章“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为什么被税局要求缴印花税了?“大家可以百度搜索,参考一下。
最后多说一句,任何企业和个人,包括合伙企业,对外直接股权投资是不用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那是被投资企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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