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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共享电动单车相关文件的公告
按照《反垄断法》相关法律规定,为我市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我局决定废止2020年12月10日在我局官网发布的《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享电动单车”项目竞争性谈判比选公告 》以及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享电动单车”项目中标公告》,与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共管合作协议》一并作废。下阶段我市将严格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的指导文件要求,开展好共享单车的引入和管理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21年11月8日
此前消息: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依法纠正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通告
2021年8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沧州市城管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沧州市城管局在共享电动单车管理中,于2020年12月,以竞争性谈判比选的方式确定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沧州市城区唯一一家共享电动单车经营企业,并在双方签订的《共管合作协议》中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运营成果,到期后乙方无违规操作、无不良社会反响且考核合格优先顺延”。
沧州市城管局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021年10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沧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沧州市城管局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注:哈啰出行所属公司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内容来自公众号哈啰出行:
编辑:魏馨月
审核:郑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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