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人 力也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近日,债务人呼勇(化名)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成为全国首个“破产人”。呼勇因经营的培训机构关闭而债台高筑,其卖掉唯一住房偿债后仍有140多万元的债务。呼勇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呼勇于今年6月9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于今年11月8日裁定其破产。三年内,呼勇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每月必要支出以外的收入全部用于偿债。通过3年免责考察期后,剩余债务即可免除。
通过破产程序免除个人债务,颠覆了人们千古以来的认知,欠债还钱未必天经地义。债务人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按程序办理就有可能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是世界通行的惯例,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泥潭、获得重新发展的机会。
坊间有人担心:个人破产程序可能会被人钻空子,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比如,有人故意有钱不还或者有人事先骗取借款并挥霍,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谋求免除债务。我们说,某些人实施破产欺诈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因为见利忘义、不知廉耻之徒并不少见。隔壁老王是一个被“老赖”坑得够呛的受害人,他为此上门讨教:个人破产制度不是便宜那些狗日的“老赖”吗?“老赖”不是由此可以狂欢了吗?我根据个人的理解,对老王如是说:
——对于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不仅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还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将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债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资格的,可以采取法律救济措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破产人免责的裁定。
——债务人只有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信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剩余债务才有可能获得免除。如果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等不法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等债务不能免除,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的,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债务人债务豁免是附条件的。即:除了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债务人所有的钱都属于债权人,不是说豁免就能立马豁免,因为有一个免责考察期。免责考察期限的规定,美国为7年,我国香港地区为5年、深圳地区为3年。2002年香港艺人钟镇涛申请个人破产。破产期间,其赚来的钱应上交破产管理署。除了获得必要的生活辅助费用,其余资金用于还债。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
——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债务人会受到诸多限制。比如:不得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旅客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级以上酒店、夜总会等场所进行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辆;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我讲的中心意思是:个人破产程序只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亮绿灯,不是恶意逃债者的福音。老王表示大概能听明白。末了,他抛下两句我认为很有见地的话:奸诈是“老赖”的祖传绝技,决不能让他们“一人破产,全家幸福”的阴谋得逞。世人必须捂紧钱袋子,避免心软累自身!
诚实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在这里,“诚实”是前置条件。可以相信,凡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个个都说自己是诚实的。精准甄别债务人的诚信度,务必秉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范。
以法律的名义免除“老赖”的债务,这对债权人绝对是不公平的,也完全亵渎了正义原则。个人破产程序中,严防“假破产真逃债”就成了重中之重。一切善良正直的人们呼吁:必须筑牢破产欺诈的“防火墙”,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及限制条件、建立严密的打击合法逃债行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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