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扩大宣传教育面,11月3日,遵义法院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旁听庭审,扩大审判宣传效果。
此次集中宣判案件的5名被告人,皆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主要以提供“两卡”或者“四件套”等帮助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
集中宣判案件
案件一
基本案情:2021年3月5日,被告人赵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在一网友许诺以500元一套的价格向其购买银行卡后,赵某便在仁怀市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到仁怀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含U盾),并将两套银行卡邮寄给网友使用,赵某由此获利500元。另查明,在赵某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件二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罗某在网络“VNP”赌博平台联系上“王经理”,罗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王经理”可能将其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的情况下,将一张银行卡以及绑定的U盾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经理”。罗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与网络诈骗活动。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经侦查单位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三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田某与“阿发”在网络聊天过程中,“阿发”让田某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网络赌博的资金,承诺支付相应报酬,并告诉田某可以找更多人的银行账户转账,田某可以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6月6日,田某和肖某(在逃)从广东回到凤冈,田某与肖某先后联系田某甲、张某、张某甲(3人均为另案处理)有偿提供银行卡给肖某转账。肖某使用账户期间,各地多名被诈骗的被害人资金通过田某等人的账户进行流转。
裁判结果:被告人田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四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滕某某与夏某(另案处理)共谋,由滕某某按照收款金额5%的价格向田某某、康某某购买二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夏某用于违法犯罪资金的支付结算。其中,滕某某提供的田某的收款二维码,被夏某用于收转杨某某、付某等人的被骗资金。被告人滕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滕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案件五
基本案情:2021年6、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一网名为“珊瑚”的人,二人共谋由陈某某提供自己银行卡给“珊瑚”洗钱,每过账1万元,可提取180元好处费。2021年8月5日,陈某某将自己的7 张银行卡按“珊瑚”指示提供给一名自称“龙哥”的男子操作支付结算违法犯罪资金。陈某某获得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2021年1月至10月,全市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上下游关联犯罪案件195件358人。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个人手机卡、银行卡等物品虽属个人所有,但切勿贪图眼前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微信账号等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一样将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遵义审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