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刘为了入职一家自己心仪的公司,在应聘及入职时隐瞒了自己的学历情况,将大专学历填写为本科学历。小刘入职后工作勤奋努力,并未因学历因素影响工作。但后来经公司调查核实清楚小刘学历情况后,向小刘当面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通过欺诈进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小刘不服,认为自己的工作并未因学历受影响,不能因为隐瞒了学历真实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公司能否因为求职者隐瞒学历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到底属于合法解除还是学历歧视?
李冠松律师认为: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一般会明确岗位需要的学历等要求,用人单位及求职者会就双方关心的问题进行探讨。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属于平等协商的主体,是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欺诈的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 8 条后段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诚实守信地告知自身真实情况,保证对方享有充分知情权为先决条件的。因此本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可以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
但有一种除外的特殊情况是女性求职过程中可能隐瞒婚姻生育状况。基于“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很多用人单位倾向于招录已婚已育的劳动者,从而降低用工成本。求职者因为担心公开自己的婚姻生育状况会给自己造成求职障碍,所以在求职时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生育状况。一般情况下婚姻生育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则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求职者隐瞒婚姻生育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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