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不戴头盔、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往往会在大屏幕上曝光其大头照,循环播放,以警示其他人应文明交通。这种曝光大头照的行为,有人认为是侵犯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有人认为执法机关出于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的需要而曝光是合法行为,很有必要;也有人认为执法部门直接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就是了,曝光违法行为人的大头照于法无据;莫衷一是。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上升到新的高度。那么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执法部门对这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不文明行为)曝光大头照是否合法呢?笔者认为不合法,理由为:
一、大头照,也即个人肖像或人脸,是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特殊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
什么是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什么是生物识别信息?肖像、指纹、虹膜图像都是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条以列举方式指出了三种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并留存其签名”。
什么是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直接规定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为敏感个人信息。
二、执法机关曝光交通违法行为人大头照的行为,系执法机关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公开等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三、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该人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四、执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遵循特殊的权限及程序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一节中,其中的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者告知将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没有曝光大头照权限及程序的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8〕26号)中,曝光交通违法行为人大头照,也不属于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执法信息的范围、方式。
在实际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大头照中,执法部门也不会提前告知交通行为违法者,更不会征求违法行为人是否同意的意见。
故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执法机关对交通违法行为者曝光其大头照的行为,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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