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厅属于个体工商户,小张在该餐厅从事服务员工作,该餐厅工商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餐厅从未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某日小张工作期间意外压伤右手,送往医院治疗,小张多次找餐厅要求做工伤认定,均遭到餐厅拒绝。
该餐厅属于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其和雇员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一旦双方上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应当将业主或者实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注明字号,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应注明独资者身份。
李冠松律师解读:
《劳动法》第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都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是用人单位,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其和雇员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一旦双方上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因其不是法人单位,这两类用人单位的业主或投资者需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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