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 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工作部署,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工信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明确四项具体措施。
01
有序放开全部燃煤电量上网电价
我省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参与电力交易的燃煤发电电量,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 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 20%”的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每千瓦时 0.3749元(含税,下同),最高价格为0.4499元(上浮20%), 最低价格为0.30 元(下浮 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 20%限制。新能源发电等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参考燃煤发电基准价的,继续参考现行基准价。
02
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面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同步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中,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全部进入市场,加快推进10千伏以下的其他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
03
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
对暂未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直接购电的工商业用户,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
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 1 个月通知用户,具体细则要求另行制定。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改为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 倍执行。
04
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 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居民、农业用电优先由低价电源提供,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
新政提示
01
居民用电和农业电价格执行标准
02
执行时间
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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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能辽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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