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黑土地保护利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禁止偷采盗挖、污染损害、非法买卖、违法加工运输黑土和泥炭,禁止非法开垦黑土地。
实施田长制、林长制和河湖长制,应当明确和落实黑土地保护责任。实施田长制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和网格、户七级田长。
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十五度以上已经开垦并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制定选耕计划,限期还林、还草。禁止开垦的坡地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十五度以下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禁止在草原上挖草皮、挖草堡挖草炭。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制定草原植被恢复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批准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占用草原应当实施总量控制,严格保护基本草原。
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黑土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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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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