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严厉查处、打击利用“三无”船舶实施走私、非法运输、非法捕捞、非法采砂、偷渡等各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海警局联合制定印发了《“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三条,对“三无”船舶定义作出解释,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此外,《办法》还对“三无”船舶的认定标准做出规定:
1、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
2、所有船舶证书均已被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3、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且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或自行终止生产的;
4、船舶系未经审批或者未经建造检验擅自非法建造的;
5、伪造、变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
6、船舶主尺度、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等与船舶证书记载严重不符的;
7、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的情形。
《办法》指出,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是“三无”船舶。同时,还明确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本辖区内“三无”船舶联合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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