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我们发布的黑龙江地区部分银行利用714高炮发放高息贷款的事以来,今天下午我们接到一个147开通的移动手机号码打来的电话,对方并未提及自己的身份信息,只是对于我们发布的文章表示不满,而我们通话的过程中也涉及到了2017年贷款的事宜,而值得注意的是,对方称有一笔贷款发放的我中国银行卡里了,但是,我的中国银行卡自2015年停用以来到前几天我为了对银行流水补卡一直都在停用的状态。
而且,在我的中国银行卡补出来以后,就和个人征信报告中的银行交易流水做出了一系列的对账,但是,遗憾的是,我并未找到个人征信报告中的任何的进账记录,对方在电话中问问有什么需求,发这篇文章的诉求是什么,我就直接告诉他,我在最近这几年长期遭收714高炮以及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恶意骚扰,我必须要讨一个说法。
最关键的是,714高炮平台本身的存在不具备合法性,而且他们仅仅是一个网络借贷中介服务性质的一个平台,而这些黑龙江地区的银行通过714高炮平台发放带有“砍头息”性质的高息贷款,本身发放贷款的方式都不具备合法性,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明确指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最关键的是,如今我国对于P2P平台以及714高炮平台监管力度的加大,714高炮平台跑得跑、失联的失联、甚至于被抓的被抓,但是黑龙江地区的部分银行利用这些714高炮发放的高息贷款依然存在,更可怕的是,银行通过714高炮发放带有“砍头息”性质的贷款本身不具备合法性,但是他们却自持自己是银行的优势,在受害者遭受到灭绝人性的暴力催收之后,这些银行把受害者负面记录上传至征信系统,依然形成了对于受害者的二次侵权和伤害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还不上,银行应当改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而截止到目前,受害者是向714高炮平台所申请的贷款,其签订的电子合同也是和714高炮平台签订的,整个过程完全没有银行的影子,而很多受害者都是在单一的714高炮平台实施多次借款,而其多次借款被扣除的砍头息已经高于受害者的债务,根据相关规定,高于法定利率红线的部分受害者可以要求返还,而且,既然可以要求返还,受害者自然也可以形成资债对抵。
而最关键的是,这些714高炮平台背后的放款方是来自于黑龙江地区的银行,而这些贷款实际到账金额与受害者申请的金额存在不符,说明了存在砍头息行为,而受害者在被扣除砍头息之后,在还款日当天还要把被扣除的砍头息偿还上,试问一下,这不是违规发放高利贷类贷款还能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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