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10月4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处罚纠纷案件,由于案件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20年5月19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陈某在某平台售卖的口罩系三无产品,经初步审查,决定立案调查。同年8月14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向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调查结果及具体处罚事项,同时载明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人民政府或者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到陈某手中。
2021年6月29日,陈某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且案涉决定书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不准确等原因,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还已缴纳的罚款。
法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8月14日陈某签收了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陈某起诉的期限,而陈某于2021年6月29日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官提示,行政诉讼法为督促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设立了起诉期限。广大群众务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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