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提高全省护林人员林区津贴标准的建议答复
甘林草督字〔2020〕3号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全省护林人员林区津贴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于50年代初设立了林区津贴,最早是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采运企业中按职工基本工资的5~30%执行,1963年劳动部、林业部联合规定扩大到南方11个省(区)国有林区实行。截至1989年,林区津贴有两种计付办法:一是按职工基本工资一定比例支付,适用于东北、内蒙古等地国有林区;二是按人均每天支付一定金额,适用于云、贵、川等省国有林区,我省的重点林区按照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0.3元支付。1993年,根据原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下属企业林区工作津贴标准问题的批复》(甘劳薪字〔1993〕196号)精神,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下属企业执行的林区工作津贴调整为一类每天2.3元、二类每天2元、三类每天1.5元,我省其他国有林区企业均参照执行。随着大部分林区企业改制为事业单位,林区津贴作为一项行业区域性补贴保留下来,形成了现在多数林区事业单位执行的标准。
针对您的建议,我们首先向省人社厅工资处做了汇报,该处副处长刘晓、主办工作人员万海峰答复:事业单位津补贴标准的制定权限不在省级人事主管部门,建议向行业主管部门汇报。为此,我们电话咨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人事司得到答复:林区津贴标准由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向人事部、财政部建议提高林区津贴标准,现阶段还未得到明确答复。
感谢您对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5月21日
来源: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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