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襄阳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教练车在汉唐大道四季青菜场附近人行道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襄阳一男子驾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
郑某某驾驶教练车在人行道行驶
2020年11月3日11时29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鄂F****教练车沿襄阳市襄城区汉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汉唐大道四季青菜场附近人行横道处时,
与杨某某发生刮碰致倒地受伤
与由西向东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杨某某发生刮碰,致杨某某倒地受伤。
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郑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害人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1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郑某某取得杨某某近亲属谅解
(图源网络)
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郑某某个人信息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91********,汉族,高中文化,襄阳**学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号楼。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图源网络)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源网络)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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