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2020年8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维国将一名邻居家4岁幼女骗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某工地西侧一排水沟内,对其实施奸淫。致被害人身体三处重伤二级,其中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那么,根据被告人刘维国强奸幼女的情节,依法是可以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为什么法院没有判决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呢?
修军律师认为,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刘维国强奸幼女并且致被害人三处重伤,情节恶劣,并且依据刑法规定,强奸不满14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刘维国有两次强奸前科,主观恶性重,人身危险性大,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死刑,符合刑法规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案的被害人是被告人刘维国的邻居,刘维国虽有两次前科,但并未改过。突显出我国在罪犯矫治过程中应加强罪犯的心理矫正,从而避免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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