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轻化工园区安置房分房工作领导组
宜宾市南溪区裴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启动轻化工园区安置房选房工作的通知
裴石镇中坝社区(原麻柳村)、油房村征地被拆迁安置户:
为切实维护裴石镇油房村、中坝社区(原麻柳村)等征地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确保轻化工园区结存安置房选房工作有序进行,现将选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房对象:轻化工园区从2017年5月1日征地以来至本次分房第三榜公示之前,涉及园区道路以及德康项目拆迁范围的裴石镇油房村1社、2社、3社、4社、5社、6社、7社、8社和中坝社区5社、6社(原麻柳村9社、10社)交钥匙的应安置户和前期应选房而未选房的应安置户。
二、选房安排:
(一)本次选房为轻化工园区从2017年5月1日征地以来至本次分房第三榜公示之前,涉及园区道路以及德康项目拆迁范围的裴石镇油房村1社、2社、3社、4社、5社、6社、7社、8社和中坝社区5社、6社(原麻柳村9社、10社)交钥匙的应安置户和前期应选房而未选房的应安置户按照排号顺序在轻化工园区安置小区内选择相应户型。
(二)选房准备阶段(2021年9月1日至 2021年9月28日)。
1.清理征地被拆迁户选房排序号。(2021年9月14日前)。
2.公布选房的实施细则、选房排序号一榜、房源户型统计表(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20日)。选房排序号二榜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5日,最终确定排序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8日。
(三)公示地点:南溪发布微信公众号、幸福裴石微信公众号、轻化工园区安置小区公示栏进行公示。
(四)选房时间:2021年9月29日08:30—17:30,按选房顺序依次选房。
(五)选房地点:轻化工园区安置小区和谐家园二期(棚改四期)。
三、选房实施细则、选房户需带资料以及拆迁户选房顺序表等具体内容,将于2021年9月14日至9月28日在轻化工安置小区进行公示。
请广大拆迁安置户相互转告,务必准时参加选房。
咨询电话:王中桂18227231018 刘杨15183156646
宜宾市南溪区轻化工园区安置房分房工作领导组
宜宾市南溪区裴石镇人民政府(代章)
2021年9月13日
宜宾市南溪区裴石镇2021年
轻化工园区安置房选房实施细则
为切实维护裴石镇油房村、中坝社区(原麻柳村)等征地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确保轻化工园区结存安置房选房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南溪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一区四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拆迁户签定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安置房选房细则。
一、安置对象
轻化工园区从2017年5月1日征地以来至本次分房第三榜公示之前,涉及园区道路以及德康项目拆迁范围的裴石镇油房村1社、2社、3社、4社、5社、6社、7社、8社和中坝社区5社、6社(原麻柳村9社、10社)交钥匙的应安置户和前期应选房而未选房的应安置户。
二、安置房源
裴石镇轻化工园区安置小区一期(和谐家园)和二期(棚改四期)安置结存总面积12381.39㎡,结存总套数140套(其中:60㎡户型60套,90㎡户型30套,120㎡户型47套,150㎡户型3套)。
三、选房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按照交钥匙的先后顺序排号进行住房选购,并将选房序号进行公示。
3.按轻化工园区安置房结存的实际户型、套数排序并公示的拆迁户,按签订协议上的应选户型、套数必须选房。已选房的安置户在通知领取安置房钥匙期限范围内最后一天起,发放三个月装修过渡房租费。(1)因个人原因应在轻化工园区结存选房而未选的,将在今后新安置房项目中排在最后选房,且从本期选房结束后的下一个月起停止超期房租发放,以后选房涉及的有关费用(优惠价、市场价、物管费、维修基金、水电配套费等收费项目)参照分房当年区上确定价格收取。(2)拆迁户按照协议签订户型、套数在可选户型内必须选房,因安置房户型、套数原因,对拆迁户签订协议上未提供的户型将在下期安置房按照交钥匙时间的先后排序进行选房,超期房租将按照未选安置房的人员进行发放。
四、安置办法
(一)安置原则。实行人口还房安置,按60 ㎡、90 ㎡、120 ㎡、150 ㎡四种初略户型,以当时签定拆迁协议约定的户型套数为准选房,不能超套数和超面积选购。
若安置小区提供的安置房源的户型面积不足以满足安置对象按本选房细则选择户型面积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互补差。在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套数范围内,确因户型设计因素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1000元 /㎡ 的优惠价计价补差;已选房总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 /㎡ 予以货币补偿。
(二)过渡期间新增人口住房安置:
1.若因在签订协议之日至选房时期间内有正常婚迁、生育且入籍的新增人员导致安置面积增加的,由户主在本次选房第二榜公示结束之前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再受理),经审核符合南溪区安置政策和新增人口安置条件的(单身初婚人员,其配偶在该户拆迁所在地入籍的;单身初婚人员,夫妻双方结婚后正常生育的子女在该户拆迁所在地入籍的),按每人30 ㎡的标准提供安置房,在领取安置房时与原有安置面积合并计算。原则上不调整安置房套数,确因安置房户型不匹配必须调整套数的,在不超过应换房总面积的情况下,才可予以调整。
2.对新增人口提供的每人30㎡安置房,被拆迁户需以优惠价购买:2014年5月31日前入籍的,按照拆迁户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征地政策中的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购买;2014年5月31日之后入籍的,按照新增人口入籍当年征地政策中的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购买。购房款在领取安置房前一并结算缴清。
3.被拆迁户根据家庭需要,已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确认了不超过30㎡(含30㎡)的增购面积按照市场价1850元/㎡的增购价格购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未确认需要增购面积的,选房时不得增购面积。
(三)交房标准。所有安置住房为入户钢质过户门,塑钢窗,通水、电到门口,政府解决水电开户费(协议或申请中明确由本人自行承担的除外),原有天然气户头的农户按原有户头数开通气到门口,无天然气户头和天然气户头不够的农户,按政府与天然气公司协商确定的开户费开户。全部统一交清水房给被拆迁安置户,由政府补助60元/㎡的简装费,简装费按所选安置房的实际面积计算。
(四)相关费用收取。
1.收取一次性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2.00元。
2.装修保证金分别按60㎡户型、90㎡户型:1000元/套,120㎡户型、150 ㎡户型:1500元/套的标准收取,在装修完备后向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并经验收出据验收合格证明,退还保证金。
3.预收2年物业管理费,暂按每月0.40元/㎡收取后统一划拨给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
4.房屋维修基金:按南溪区现行政策规定减半收取,未收足部分在办证时再补收。
5.安装天然气户头费:政府与天然气公司协商价3600元/户。
(五)每户安置户需签订物业管理承诺书和按规定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必须缴纳使用费承诺书。
(六)按相关规定,安置房在5年内一律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时必须经过审批,并按规定补足一切税、费及土地出让金。
五、选房要求
(一)所有拆迁户均只能以拆迁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单位,人口还房的拆迁户所有安置人员及配偶需到选房现场,在选房时须带齐以下证件,否则不能参加选房:1.安置人员已婚: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套,房屋拆迁协议原件;2.安置人员离婚: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套,房屋拆迁协议原件;3.安置人员丧偶: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死亡证明(由所在村、社区出具并加盖公安局公章)原件及复印件3份/套(如安置人员本人或配偶在拆迁协议签订后死亡,还需提供继承公证),房屋拆迁协议原件。4.安置人员成年却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套,房屋拆迁协议原件;5.安置人员为未成年:常住人口登记表(加盖鲜章)3份/套、监护公证书,房屋拆迁协议原件。(注:身份证只能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准;身份证与结婚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一致;监护公证、析产公证、赠与公证、继承公证在选房结束后自行到南溪区公证处办理,再将原件在领取安置房钥匙之前交至裴石镇政府安置房管理办公室。)
(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因外出、离婚、死亡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选房的,可由委托人或合法继承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代表该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参加选房。受委托或合法继承人须带齐以下证件:出具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签字同意授权选房的委托书或继承公证书(须经村社签章证明)、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拆迁协议原件(若因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死亡的,则还应另行出具死亡证明材料),否则按自动放弃序号优先权处理,将在下期安置房中排在最后选房。
(三)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为所选购安置住房的产权人,其配偶须按与户主同样的要求带齐证件材料到选房现场签字,一经确定即作为办理房产证原始依据,不得更改。
(四)所有参加选房的代表,均须身份审核后方可进入指定地点参加选房;除参加选房的人员和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五)每一名选房的户主或受委托人均按其选房序号到指定平面图上选房,并进行确认登记,选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超过规定时间仍未选定房屋的,则为下一号进行选房,并直接进入下一轮依次序参加选房。
(六)房屋一经选择并登记确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选购。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分局、宜宾市南溪区裴石镇人民政府。
宜宾市南溪区裴石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和谐一期安置户型信息
和谐二期(棚改四期)安置户型信息
轻化工安置小区选房户型、套数公示第一榜
(点击图片可看大图)
来源:南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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