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小学生,凭什么罚抄写?”重庆江津的黄先生违章停车,被交警罚抄写交通法规,黄先生勇敢地站了出来,对交警说“不”!
交巡警在执勤时,发现黄先生违章停车,于是收走了黄先生的驾驶证,通知黄先生到大队去学习交通法规,学习方式是在正反两页纸上抄写交通法规,并且告知黄先生不是强制性学习。
黄先生对于抄写法规抵触情绪很大,满心地不情愿,认为交警没有权力罚他抄写,一直磨磨蹭蹭,每天花费两个小时,花了11天时间才完成抄写要求。
抄完以后,黄先生领回了驾驶证件,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交警处罚他每天抄写2小时的交通法规,共11天的行为违法。
黄先生的理由很简单,交通法规中没有规定罚抄写的处罚方式,对于行政机关,法无规定不可为,交警罚抄交通法规就是违法行政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抄写交通法规是否构成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这一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因此,法院对此行为的定性为教育,而不是处罚,认为是从人性化执法角度出发,作出的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处理行为。
本案中,黄先生违章停车,交警要求他在正反两页纸上抄写交通法规的学习方式,是一种合理的教育形式,符合上述规定。
正常情况下,最多花费一天时间即可完成,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黄先生本应认真接受,及时主动完成,但却拖延11天才完成抄写要求,属于变相抵触行政机关的合理教育行为,违背行政机关实施教育行为的初衷,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黄先生花费11天才完成学习要求,是自身故意抵触拖延造成的,不符合常理,也与交巡警支队无关,因此,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以后,黄先生仍然想不通,扣留了驾驶证,再进行抄写教育,这难道不是强制处罚行为?文化水平不高,又是老花,抄写就是一种处罚,于是,他选择了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大多数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车辆不断增加,而停车位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违章停车成为比较常见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对于这类轻微违法行为,在没有交通危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交警部门对于轻微违法行为,采取一定的,非强制性手段进行教育,确保当事人认识自己违法行为的性质,是符合法律关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立法精神的。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交警部门的教育形式应该采取何种手段,但只用能起到教育违法行为人,而一般社会大众能够接受,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法院就给予支持。
按照社会一般常理,在一张A4纸的正反两页抄满交通法规,快则几十分钟左右,慢则一、二小时足以完成,通过抄写,一方面可以让违法者熟悉法规内容,另一方面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从教育程度上讲,对一个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几十分钟到一、二个小时的教育,并不超过社会常识认知的必要限度,因此,交警的教育措施合理。
反观黄先生,一张A4纸,两面抄满交通法规,却用了11天的时间,显然超越了一般社会认知范畴,说明黄先生对自己违法行为的主观认识不深刻,这种抵触合理教育行为的后果,应当由黄先生自己承担。
二审法院决定,对黄先生要求确认交警部门的教育措施违法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又按了法院一顿数落的黄先生,失望地走出法院,嘴里还在嘟囔:这还不是处罚?多少年没提笔了,抄两页纸对我就是处罚,还不如来个痛快的呢。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屈远志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