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安全问题大于天,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要对孩子负责,否则很可能会导致悲剧的发生。事发四川省西昌市,90后夫妻不满2岁儿子,在水渠玩耍时不慎溺水死亡。2021年9月从法院获悉,夫妻俩将村委会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夫妻损失。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某某村电站是50多年前由西昌市某某局建设,数年前移交给某某村管理使用。以前电站水渠附近没有人居住,在离水渠数百米远处,现在有几户人家在住。
案发当日上午10点左右,村民吉某的不满2岁儿子小吉(化名),在离家300米远处水渠玩耍,不幸跌入某某村电站水渠溺水死亡。吉某和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就小吉死亡赔偿事件发生争议,经西昌市黄联关镇政府主持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小吉的父亲不同意处理调解意见,小吉的母亲告诉到法院,请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对小吉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半责任,赔偿17万余元。
调解中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辩护律师说到,事发当时村委会向某某村及时反映,当地派出所及时到现场侦查,确认是小孩落水死亡。当时村委会提出15万元事故赔偿,镇村一些领导出面协调,小孩尸体在两天后火化处理。因为小孩过逝,小孩家人提出死亡赔偿,村委会通过多方协调提出最低3万余元赔偿。
某某村鲁书记说到,村民吉某一家自主搬迁到黄连关镇某某村,没有经过任何组织单位同意,村委会没有直接责任,某某村村务上没有几天自由资金。
黄连关镇王某说到,经双方多次协商,黄连关镇同意赔偿小吉意外死亡2万元,作为困难补助,如果吉某一家不同意可走司法途径。
孩子父母痛苦地说到,他们在1997年从喜德县洛莫乡某某村自主搬迁到西昌市黄联关镇某某村至今22年,是自主搬迁户。案发当日上午10点半左右,他们的儿子小吉在某某村的一二级电站水堰中溺水死亡。
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此水堰的管理责任人,没有严格采取安全措施,没有设防护栏设备,没有设任何安全标志,更没有给周边居住户签订任何安全隐患责任书,西昌市黄联关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安全措施不到位,所以才造成他们2岁儿子失去生命,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4万余元。
某某村辩称,电站权属是西昌市某某局投资建设的,建立了50多年了,之后某某村被评为贫困村,某某局在前年交给某某村使用,安全使用5公里多。
据某某村调查,村民吉某一家是居住在某某村某某组,后来不清楚什么时候搬到某某村的,挨着水堰两边是没有人居住的,只是某某村上一届领导,在这个水堰采取了一些安全措施,十几年前有一个本地的小孩掉进去死亡过,都是零赔偿。
至于没有设防护栏,某某村没有资金承受建设,前段时间,关于安全设施等问题某某村已经上报过上级部门。
孩子父母说的29万余元是什么费用,没有写清楚,某某村也无法理解。丧葬费34万余元也没有接到票据,处理事件的误工费也是没有接到票据。
孩子父母的辩护律师补充说到,关于安全措施他们认为行政单位不应该签安全责任书,一是没有安全措施,二是没有安全标志,三是安全责任书不知道怎么签的,四是依法判决赔偿,五是以前这水堰里死了两个人,也赔偿了39万多,死亡的也是一个不到2岁的孩子,水堰旁边的村民不止几户,某某村本地的人也住在附近。
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补充说的,以前这股水死亡的两个人是在电站自建以前,在水堰里面溺水死亡,所以电站赔偿了两个小孩30多万,以前修这个水堰的时候附近没有村落学校工厂等,后来自主搬迁了几户人来,包括村民吉某一家,水堰距离村民吉某家可能在几百米,水堰附近的某某村本土村民只有一户,吉某一家搬过来的具体时间不清楚,听邻居说是10年左右。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这件事是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事实查明,对小吉的死亡后果,应当由孩子母亲承担绝大部分责任。电站水渠修建在前,且当时附近并没人居住。吉某一家自主搬迁现住址在后,孩子母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婴幼儿小吉的监护人,能够预见或者应当能够预见数百米外,电站水渠会对吉古呷呷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安全威胁,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护措施。
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孩子母亲采取了必要监护措施,孩子母亲应当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案发当时小吉年仅1岁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小吉可能尚不能完全正常走路,而电站水渠离吉某家数百米远,无法想象小吉是怎样具体走向死亡的,也无法想象孩子母亲作为监护人是如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院深为一个年幼生命的逝去感到悲痛,同时也深深惋惜其诞生于这样一个家庭。
依照相关法律,某某村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水渠属于人工构筑物,村委会作为水电站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者和受益者,具有对引水渠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义务,除保障引水渠进行正常输水发电外,还要消除引水渠对他人人身和财产构成潜在危险的安全隐患。
虽然水渠修建在前,吉某一家自主搬迁到离水渠数百米远之处在后,但曾有人在这个水渠溺水死亡,并引发过纠纷,现水渠附近住有吉某一家和其他人户,村委会作为水渠管理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水渠具有潜在安全隐患,应当践行生命至上理念,尽职履责,消除潜在安全隐患。
比如向吉某一家和其他人适当宣传与水渠相关的安全知识,告知安全隐患,参考或者根据水电站引水渠道相关设计规范,在必要处设置安全警示牌、防护栏或防护网等。
综合考虑事件各种因素,认为吉某夫妻二人作为孩子父母,承担绝大部分责任,酌定由西昌市黄联关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1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西昌市黄联关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小吉父母的损失3万余元,驳回孩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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