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西安地铁发声明称,该女乘客与人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保安劝离时该女子反应激烈,随后该女子抵达目的地自行离开。
网友提问:庞律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下您西安地铁三号线发生的事,当事保安是否构成犯罪?希望您能用您的专业知识为当事女孩争取个公道,看视频真是太气人了。
答:安全员是否违法,是否犯罪,是否应该被拘留或者判刑,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首先,看事实。
@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
【情况说明】针对网友反映的“地铁3号线一列车途经大雁塔车站时,有乘客呼喊‘救命’,现场出现一定混乱”的情况。经调取监控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2021年8月30日下午17:38左右,一女性乘客在3号线列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口角。期间,该乘客不断辱骂身边乘客,并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车厢内乘车秩序。列车安全员发现后立即进行劝阻,在多次劝离未果后,为确保车厢内乘车秩序,17:45列车到达大雁塔站后,安保人员与其他热心乘客一起将该女乘客带离车厢。期间因该乘客反应激烈,拒不下车,为确保地铁行车安全,车站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协助处置。随后该乘客在安保人员的陪同下,抵达目的地后自行离开,未对后续车厢内乘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在此,感谢热心乘客对地铁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乘客文明出行,若遇到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寻求地铁工作人员或民警的帮助,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公共环境。
根据网友们发的视频和图片,确实是一个老头破坏女生的伞,辱骂女生,安全员带离女士过程中,导致该女衣不蔽体,女士受到极大委屈。
其次,看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1.侮辱他人,拘留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2.殴打他人,拘留罚款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猥亵他人拘留罚款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4.侮辱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判刑。
三、安全员是否应该被拘留罚款判刑吗?
1.安全员虽然没有执法权力,但是有权利制止在列车中发生的危害乘客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2021年8月30日下午17:38左右,一女性乘客在3号线列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口角。期间,该乘客不断辱骂身边乘客,并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车厢内乘车秩序。列车安全员发现后立即进行劝阻,在多次劝离未果后,为确保车厢内乘车秩序,17:45列车到达大雁塔站后,安保人员与其他热心乘客一起将该女乘客带离车厢。
说明安全员是为了维护车厢秩序,才将女士带离车厢。
2.安全员没有殴打、侮辱诽谤、猥亵该女士故意。
虽然在带离该车厢过程中,导致该女士受到伤害,但是,安全员是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的,安全员行为不违反治安处罚法,更不违反刑法,不构成犯罪。
3.安全员处置不当,造成女士受到伤害,应该由地铁公司承担责任。
女士可以起诉地铁公司,由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伤害,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应该拘留罚款。
案例一:公安民警被法警打,打了白打,竟然原因是…
近日,四川广安市一起民警被打案,受到媒体的关注。
说来这个事堪称罕见,被打者李军是一名警察,打人者张晓也是警察——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警。李军是广安岳池县公安局的在职民警,2017年8月21日,因为此前一起财产纠纷案件,他到法院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
由于对该决定书内容存疑,便到该院信访室预约院领导会见,在此过程中与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一会儿,值班法警张晓(事后查明为该院临聘法警)闯了进来,说了几句话后,突然对李军拳打脚踢。“当时血流得满地都是”,李军的面部及鼻子等多处受伤。我看到李军受伤的照片,即便打了马赛克,依然惨不忍睹。
经鉴定,李军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按理说,这应该是个铁案了,然而,当地警方最终的处理却是:打人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不予治安处罚。
此时,李军才知道有这么个规定,“国法秘函(2005)256号《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1-22
国法秘函(2005)2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2005年7月8日
案例二: 教师体罚学生被处治安拘留,法院认为:体罚学生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 撤销行政处罚
韩小会是贵州遵义红花岗区某校的班主任、语文教师。其因体罚学生致轻微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韩小会不服,诉至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案件结果如何?
法院指出,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违反该规定的,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将“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规定为教师的义务。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教师对其实施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教师体罚学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学生在上课时因自己过错而长时间哭泣,影响教学秩序,劝导无效,教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惩戒,以维护教学秩序、促成学生健康成长。原告韩小会作为班主任教师,在劝导、罚站等方式均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以教鞭击打方式体罚学生,超出惩戒的正常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同时,原告韩小会的行为系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系惩戒过度行为,其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
法院认为,治安管理是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侧重于社会秩序保护和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由特别法指引适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未规定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
本案中,韩小会对学生赵某1实施体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举报、控告,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查明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若属于职务行为,是否有适用治安处罚的法律指引,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处理。
本案中,韩小会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具有伤害故意,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被告红花岗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忽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对原告韩小会的职务行为作出治安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判决撤销。被告遵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一并撤销。
结论:安全员职务行为造成女士受伤害,应该由地铁公司承担责任,安全员行为不适用治安处罚法规定,不能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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