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31日讯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对自动化决策、敏感信息等进行定义,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滥用人脸识别“,遏制App“强制同意”等乱象,是面向不定向人群的全面性、预防性保护。本报记者专程采访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结合实际案例或情形,为大家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
限制平台和商家的权利
一、禁止过度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不久前,国家网信办发布两则通报,对“滴滴出行”“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等实施网络安全审查。调查期间,有关App要停止新用户注册,有的还从应用商店下架。
这些App被审查的事由中,出现了“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App存在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过度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
问题①: 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将带来哪些问题?
丁兆增解答: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一方面侵犯了个人的人格权益。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不经他人同意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可能导致对个人人格的错误描述,如影响能否得到一份工作、能否获得特定贷款等;其次是侵犯了财产权益。如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或者不当泄露给第三方,可能导致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主体冒充他人进行诈骗,如盗用身份申请信用卡并透支等。
问题②: 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哪些规定?
丁兆增解答:《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就是说,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过度”一词通常被理解为超出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违反“最小化”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一方面是指信息处理者不得超出所声称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收集个人信息,比如隐秘收集;另一方面也要求信息处理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超出实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的必要,比如超出实现业务功能的必要,强制用户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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