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建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引导各类创新创业要素聚集,培育新技术、发展新经济、激发新动能,实现以科技创新带动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秦创原“政策包”系列政策之五,加快科技人才聚集。
加快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支持科技金融机构发展
48.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差异化金融产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科技支行,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49.支持基金落地发展。对规模在 1 亿元(含)至 5 亿元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的 0.5%给予奖励;5 亿元(含)至 10 亿元的,按 0.8%给予奖励;10 亿元(含)之上的,按 1%的比例,以超额累进制计算办法给予奖励。单支基金累计享受最高不超过 1500万元奖励。对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资金规模达到 1 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 1 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资金规模 0.5%的比例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
50.对创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硬科技企业的投资机构,按投资额的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并给予 10-30%的投资损失风险补偿。
51.“设立创投风投机构排行榜”,经评估认定优秀的,给予奖励补贴。
52.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种子期企业进行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 5%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最高 20 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 100万元。对投资在孵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 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 20 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 200 万元。对投资雏鹰和瞪羚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 3%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 30 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 300 万元。
53.对于为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进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给予担保补贴,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 500 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或保险额 2%的补贴;500-1000 万元的(不含1000 万元),给予不超过担保额 1.5%的补贴;1000-2000 万元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 1%的补贴;2000 万元以上的,补贴担保额按不超过 2000 万元的 1%计算。
54.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按其当年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55.支持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对于企业当年较上年商业保理业务规模新增部分超过 2 亿元的,按照实际业务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56.对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新引进的办理纳
税登记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的法人机构,给予最高 400 万元的基础奖励;注册资本超过 1 亿元的部分,每增加 1 亿元最高增加 200 万元奖励;对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可个案审定给予特别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57.融资担保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的,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 0.5%、1%、1.5%给予补贴,对单个担保公司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而形成的代偿损失,按照代偿额的 10%进行风险补偿;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补贴和风险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 400 万元。
(十五)支持知识产权机构服务
58.对国内外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年专利申请代理量超过 1000件的机构,择优给予每家最高 300 万元的奖励。以采购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服务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59.对企业专利申请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专利授权每件最高奖励 5 万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最高奖励 50 万元;获得商标、质量奖、名牌产品等称号每项最高奖励 30 万元。对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及维权、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分析,每项最高奖励 50 万元。
(十六)支持众创孵化机构发展
60.聚焦硬科技领域孵化载体,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独角兽园区”孵化链条建设。支持以 PPP 模式建设独角兽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对培育独角兽企业的各类载体平台,分别按每新增 1 家独角兽成长企业 30 万元、或种子企业 10万元给予奖励支持。
61.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 20-50 万元后补助支持、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后补助支持、示范众创空间给予50-100 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50 万元奖励;加强孵化载体绩效评估考核,对评估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给予 10-30 万元的补贴奖励。
62.政府参与投资或发起设立的创业中心应对初创企业给予一定的房租减免,原则上三年后房租水平与市场持平并逐年提高,推动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创业中心更多依靠投资孵化企业和成果获取收益。鼓励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参与创业中心运营。
63.对符合主导(支柱)产业方向,经中、省相关主管部门评定的众创空间类载体,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并可根据运营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64.经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 200 万元资金奖励;经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 50 万元资金奖励;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重大项目择优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累计不高于 500 万元。
(十七)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机构
65.鼓励各技术转移机构联合建立技术转移联盟,择优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投入 50%最高 20 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首次获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的奖励;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首次获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对撮合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技术经理人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 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支持 50 万元。
66.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境外机构设立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的 20%,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于企业购买境外先进技术,经认定按照核定技术交易额的 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按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的 20%,给予合作伙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资助。
67.提升技术交易市场化服务。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实时发布科技成果、适宜技术目录和企业技术需求,促进技术交易对接,跟踪项目落地,每年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助支持。
68.围绕科技条件平台支撑和保障能力建设,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验动物、自然科技资源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维护、升级改造及共享服务;支持科技情报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设科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科学数据、科技信息检索与查新、科技情报分析挖掘、知识产权咨询、科技智库等开放共享服务。
69.建立科技服务产品目录。以创新券方式支持企业购买目录内机构提供的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验证、知识产权、评估认证等专业化科技服务,按照企业实际购买专业服务金额的 7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 50 万元。
70.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等承办展会、成果对接会、讲座培训、专业交流等活动以及科技咨询等服务,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专家、场租、展位、特装、宣传等)情况,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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