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油烟污染一直以来都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坚持以人民群众诉求为导向,切实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执法办案力度,提升餐饮油烟治理水平,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不断优化空气质量。
2021年以来,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立案查处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不达标、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13起。今日曝光3起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案件。
案情回顾
01
6月22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彭州市天彭街道四海饭店开展执法检查,并组织具有油烟检测资质的公司对该店进行油烟检测。经检测,该店所排放油烟的折算平均浓度为2.9mg/m³,不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的要求,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裁量规定, 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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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6月2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彭州市龙塔路游氏饭店油烟排放进行检查,并组织具有油烟检测资质的公司对该店进行油烟检测。经检测,该饭店油烟检测结果不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裁量规定, 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6月1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彭州市天彭街道旯旮中餐店油烟排放进行执法检查,并组织具有油烟检测资质的公司对该店进行油烟检测。经检测,该店厨房所排油烟的折算浓度为5.68mg/m³,不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的要求,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裁量规定, 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的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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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奖
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向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各类行政违法线索,根据举报内容及提供证据情况,最高可领取20000元现金奖励。
举报电话:83887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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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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