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今年10岁,是安徽省无为市某小学的学生。去年12月4日下午,洋洋上体育课跑步时,不幸发生意外。当天体育课老师有事请假,由其他科目老师代课。洋洋在操场外的水泥地面跑步,不小心和其他小朋友撞在了一起,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洋洋摔得很严重,当时就站不起来了,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事后经诊断为右桡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洋洋的父母为此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余万元。
【赵律师的看法】
1.洋洋的遭遇让人同情,家长让学校赔偿也可以理解。但是,律师担心的是以后体育课会不会被更加压缩,或者只让学生参加没有任何危险的活动。这样温室中长大的孩子,是经不起风雨的。
还有我们上学的时候,学校经常举办野炊、春游之类的活动,现在很多学校怕出事,就很少举行了。对于现在上学的小朋友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2.那么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学生在8岁以下,学校要自证清白,如果证明不了,就需要承担责任。学生在8岁以上,家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有过错,否则学校就无需赔偿。
最终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洋洋在上体育课期间,学校未能安排专业的体育老师进行授课,也未能安排学生在体育场专用跑道内进行有序的跑步活动,导致学生跑步时,杂乱无序,从而发生碰撞事故,致洋洋摔倒受伤。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酌定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8.7万余元。由于学校已经买了保险,损失由保险公司代偿。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小时候的野炊、露营、春游,学校是否还应该继续组织?欢迎大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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