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清晨,秦皇岛西浴场,6个刚下班的小伙伴结伴游玩,突然一阵“救命”声传来,他们迅速向声音处跑去,发现海中有3个女孩遇险,几个人合力将女孩们救出,却发现原本冲在救人最前面的17岁大男孩韩兴博不见了……
毫无疑问,这是一场见义勇为的壮举。
然而,网传消息称,三名女子获救后态度冷漠,称不认识韩兴博(“不认识”可能表达的只是字面意思)。随后,疑似三名被救女子的社交平台账号被扒出,数万条留言评论批评称其不知感恩,一女子一度回复网友评论称“求他救了?”,随后又表示自己一时冲动,公开道歉。
这件事情,综合来看,既简单,也复杂。
简单在,“求他救了”不值一驳,从报道来看,救人少年是听见了“救命”的呼喊去救的人,这样的呼喊,不正是“求救”吗?
当一个人遇到危险,发出求救声,这是生命的本能;当一个人听到“救命”的呼喊,义无反顾地前去搭救,这是人性的本能。双方都是本能,被救者何以说出“求他救了”的冷酷之言呢?
或许,说出这句话的那位被救女孩,是考虑到自己作为被救者,要对为了救自己而牺牲的少年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一旦牵扯到经济利益,便想多了。其实大可不必。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也就是说,只有当牺牲者的家属请求补偿后,受益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补偿义务。
今年5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就适用《民法典》宣判了一起类似的纠纷案件。案件的具体情节也是“见义勇为跳江救人,自己却不幸溺水身亡”。
法院认为,本案虽然没有侵权人,但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不适用填平原则,故综合考量原告受损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4万元。
注意,这是补偿,不是赔偿。被救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帮一帮为救自己而牺牲的恩人的家庭,也是基本人情所要求的。
遇到这样的情况,不妨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你没能被救出,已经逝去,这个时候,突然有个声音说,可以花4万元让你重回人间,愿不愿意?恐怕不仅是愿意,而是喜极而泣。毕竟,别人失去的是生命,而你是在用有限的钱财救赎自己。
当然,作为围观者的网友,也大可不必因为义愤填膺,就去攻击、谩骂被救女孩。据报道,被救女孩的哥哥称,为妹妹的一些叛逆话道歉,一定尽全力帮助韩家,现在家人所有信息被曝光,求大家适可而止。
一句“求他救了”伤人,那些攻击和谩骂也同样可以伤人,批评和指责也应该把握一定的度。人肉这些被救者的信息,将其挂到网上,充当道德审判者,同样不可取。
此外,我们也要注意到这件事情当中的某些复杂性。比如,那句“不认识”到底表达对方是陌生人,还是刻意回避?
或许整个事件演变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一些我们不知道的隐情,促使被救女孩在充满情绪的情况下说出“求他救了”。我们对此保留些许善意的空间,也是为了更具人情味的人间。
文/李哲 首发正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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