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银保监局连发数封“个人接受调查通知书”,急找已离职的“失联”保险代理人。上海银保监局在通知书中表示,近期接到举报,称田某、王某、杨某、龚某、卢某、钟某在担任某寿险公司业务员期间存在违规行为。
上海银保监局近年已发出36份《个人接受调查通知书》
上海银保监局曾拨打上述涉事人在保险公司留下的电话号码,但均无法联系到他们。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上海银保监局要求上述涉事人在限定日期内携带身份证件到上海银保监局接受调查,就举报事项做出声明。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这并不是上海银保监局第一次发《个人接受调查通知书》。据该局官网发布显示,自2014年11月13日,上海保监局发出已经发出过36份《个人接受调查通知书》。2021年是7月15日这次是发布最密集的一次,连发6份通知书。上一次是2020年1月22日连续发布4份通知书,2月11日发出2份通知书。此前,2019年该局曾经发出过15份针对个人发布的通知书,2018年至2014年共发出过9份。
银保监会正在加大保险代理人销售乱象治理力度
目前,银保监会正在加大保险代理人销售乱象治理力度,今年4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后,各地银保监局普遍加大了摸底排查及乱象整治力度,治理单位从省市级分公司下沉到县级分支机构。
银保监会公布的一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数据显示,涉及人身保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占比达到41.19%。销售纠纷投诉量居前10位的人身保险公司,一季度投诉量同比涨幅均超过100%。投诉量第一的某大型寿险公司一季度的销售纠纷投诉量甚至高达2500多件。
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重点治理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异化产品、管理失当等行为。一是误导销售。是否存在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二是异化产品。是否存在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三是管理失当。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通过指挥、决策、组织、授意他人等形式实施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纠正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此次还将重点治理人员管理弄虚作假、松散失序等行为。一是信息虚假。是否存在虚假学历、虚假身份信息。二是虚增人力。是否存在以避税、维持团队架构、完成激励方案、套取费用为目的虚增虚挂从业人员。三是人员失信。是否存在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倒卖保单。四是管理松散。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考核要求,不及时为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注销手续,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针对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
业内人士指出,针对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由于保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延续粗放的发展经营模式,保险代理人流动性很大。一些急功近利的保险代理人,为了尽快销售,获得更多保险公司的奖金奖励,不惜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或欺骗消费者。这些代理人赚完佣金就离职,消费者找不到他们,投诉后保险公司也找不到他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涉事人有如实接受询问、协助调查、提供证据的义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今年1月起施行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第一百一十二条已明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保险代理人离职也仍需对之前的销售代理行为负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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