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 8月4日 讯 (记者 胡明政)
因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有关条款,滕州郭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锦丘煤矿(下称郭庄矿业锦丘煤矿或锦丘煤矿)日前受到了行政处罚。而据记者了解,这已不是该矿近期首次因存在安全隐患遭处罚。
记者从信用中国(山东)官网公示的一则编号为鲁(滕)煤安罚〔202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了解到,郭庄矿业锦丘煤矿存在“12407胶带巷掘进工作面QJZ16-120磁力启动器(编号C9-11)防爆面锈蚀、有油漆,用棉纱擦净后,用手触摸有点蚀。”违法实事,违法类型为“12407胶带巷掘进工作面磁力启动器失爆”。
对此,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对锦丘煤矿处以罚款80万元。信息显示,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该则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1年6月17日。
值得关注的是,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作出之前一个多月,即2021年4月23日,锦丘煤矿就已经收到过一张行政处罚单,而被处罚的原因同样涉及安全生产问题。
鲁(滕)煤安罚〔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锦丘煤矿违法实事为“馈电开关未进行漏电保护试验;输送机滚筒下风侧未安设烟雾传感器”,违法类型为“安全设备的安装、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针对该违法行为,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对锦丘煤矿罚款4万元。
短期之内,连续因安全生产问题遭到主管部门处罚,不仅让人对郭庄矿业锦丘煤矿的安全生产举措产生疑虑。事实上,记者查询获悉,锦丘煤矿也确因安全生产事故付出过惨痛代价。
据山东煤炭安全监察局官网通报,2020年11月29日,郭庄矿业锦丘煤矿12416采煤工作面回撤液压支架时,发生1起因回钢丝绳连接装置断裂伤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此后,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鲁南监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拟对9名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调查组同时建议对锦丘煤矿罚款50万元。
来源:鲁网济南新闻中心丨日期:2021年8月5日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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