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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却经常得不到保障,甚至被讹诈。
做好人却不得好报,“讹人”行为影响恶劣。
2018年,安徽芜湖的一个小伙子在路口将摔倒的老人扶起,老人反讹小伙撞倒了他。小伙被证清白后,老人仍然不依不饶要求赔偿;
2020年12月,九江市爱心义工在看望贫困孩子的路上,扶起一名晕倒老人,反被老人的家属诬陷撞人逃逸;
琼海市蔡女士骑电车回家,把一名摔倒老人送医。老人家属却将蔡女士说成肇事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4万元。
社会上,我们经常看到做了好事的人却被讹上的事情。从潜在危害看,讹人要比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的危害更大,明明是帮助了人,却被说成是肇事者,让好人心寒、心塞、无处申冤,让坏人得逞。它让人见义不敢为、见难不敢帮,让社会风气严重败坏。试想,如果老人摔倒了,我们还要讨论要不要去扶,这岂不是民族的悲哀?
同时,还有一种不齿行为也让人谴责,就是别人帮助了他,需要他作证时,他却沉默、不给人家作证。比如因为帮助别人受伤了、死亡了,需要评残、评见义勇为的,或者因为帮助别人采用紧急避险、正当防卫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或者因为帮助别人造成违法违规的,这些时候需要被帮助的人作证时,他却以各种理由不出面作证。这种行为同样传播负能量,产生负作用,应该受到惩罚。
设立“讹人罪”,对“讹人”行为进行严厉惩治。
大量的讹人事件表明,治理讹人现象仅靠道德手段是不够的,必须采取法律手段,使讹人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警醒那些潜在的讹人者们,进而扭转社会不良风气。为了弘扬正能量,保护见义勇为者、助人为乐者的合法权益,不让坏人得逞,不让好人寒心,必须对讹人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为此建议:
1、在刑法中设立“讹人罪”,或出台治理“讹人”行为的法律指导意见,针对恶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讹人”行为量刑定罪,以震慑坏人,保护好人,净化社会环境。
2、对实施“讹人”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的,要严厉处罚,绝不姑息。
3、针对确实因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造成勇为者、助人者受伤、死亡或违反法律法规需要受助者作证而受助者不予作证的情况,完善“勇为者、助人者”的法律救济手段,一方面要对受助者进行相关惩罚,促使受助者完成“道德义务”;另一方面要保护“勇为者、助人者”的“道德权利”,不让好人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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