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为了得到比较好的治疗,病人家属给医生送红包的。我们先不谈,送红包对于治疗本身有没有用,大家可能更关心的是,医生收红包的行为,违不违法,会不会涉嫌犯罪。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是否构成受贿罪的法律问题。
我们知道,根据刑法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医生只是一个职业,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不是一回事。简单来讲,我们可以说,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医生,才有可能构成受贿罪。为了规范医生,或者说医疗机构的行为,两高的司法解释,做了一些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牟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4年3月起,赵某在某公立医院担任眼科主任,在院长和医务科领导下负责本科医疗、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担任主任期间,他多次向医院提出,申请采购某公司的人工晶体,合同签订后,赵某收受人工晶体供货商给付的回扣共计37万元。案发后,赵某多次为自己辩解,说他是正常的医务行为。
律师解读:
难点一:确定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除了需要满足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还应严格区分其行为是职务性行为还是医务性行为。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凡是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交了药品、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申请,对医院因此采购了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形成了权威性的建议,然后从中收取回扣,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但是,如果医务人员仅仅是基于对个别病人的诊断,然后建议病人采用某种医疗器材或药品治病,这种属于正常的医务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我们这个案子中,赵某并非是对病人诊断后建议采用某种医疗器材,而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向医院申请采购某公司的人工晶体,故其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难点二:回到我们前面提到的医生收红包的问题,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目前法律只规定了,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药产品采购过程中,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的,才涉嫌构成受贿罪。对于收红包的行为,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对于司法实践中,医生收受患者红包这种情形,是不构成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医生与患者之间提供医疗服务的关系,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因此不属于权钱交易,一般对当事人实施纪律处分,不按照刑事犯罪处理。
结论:在医疗行业里,收受红包的情形也是非常复杂的,可能是来自病人,也可能来自药品销售方,不同情况我们要分别看待。一般认为,医生收受患者红包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而如果是收药品或者医疗器材销售方的回扣的情形,要结合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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