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2日,51岁的四川人康某明在德城区万达广场二楼下行扶梯上扒窃被害人唐某某苹果8Plus手机一部被抓。这不是第一次被抓,可能也许也不是最后一次,因为这次被抓揭开了他那跌宕起伏的人生。
近日,一份盗窃起诉书揭开了康某明的人生经历,康某明从2009年3月开始一直到2021年,这期间康某明进入了一个循环,盗窃——被抓——判刑——释放——再盗窃——
康某明,男,1970年出生,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案发前租住于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罗庄社区。
我们来看看他这十次入狱的经历:
第一次
2009年3月27日因盗窃被德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第二次
2012年4月16日因盗窃被德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第三次
2013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八百元;
第四次
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二百元;
犯罪内容:1、2014年5月3日11时许,康某明在德州市德城区东风路德州市汽车站公交站牌处,盗窃德州学院宿舍18号楼居民吕桂倩挎包内白色联想牌S868T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8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吕桂倩。2、2014年5月3日18时许,康某明在德州市公交公司2路公共汽车上,盗窃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镇刘集村7-4-201居民申学莉挎包内白色OPPO牌N1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14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申学莉。
第五次
2015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第六次
2017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罪内容:
2016年12月30日16时许,康某明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东路华晨驾校公交站牌处,趁乘车人上公交车拥挤之际,将朱某放在左侧裤兜内的白色魅蓝牌手机盗走,后以150元价格予以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44元。
第七次
2018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第八次
2019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陵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第九次
2020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1年2月14日刑满释放。犯罪内容:
1.2020年2月20日,康某明在德城区小党蔬菜店内扒窃被害人周某华为mate20手机一部,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2.2020年2月23日,康某明在德城区小党蔬菜店内扒窃被害人赵某note10手机一部,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3.2020年2月23日,康某明在德城区天衢购物中心超市扒窃被害人孟某oppoA5手机一部,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60元。4.2020年2月25日,康某明在德城区天衢购物中心超市扒窃被害人张某1oppoA11手机一部,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5.2020年2月26日,康某明在德城区德百大楼超市内扒窃被害人曾某菊华为mate20手机一部,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6.2020年3月2日,康某明在德城区天衢购物中心超市扒窃被害人张某2VIVOX23手机一部,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第十次
释放仅仅8天,也就是2021年2月22日16时08分许,康某明在德城区万达广场二楼下行扶梯上扒窃被害人唐某某苹果8Plus手机一部,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因本次盗窃于2021年2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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