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欧阳修在他父亲去世六十年后,写下题为《泷冈阡表》的墓表,文章被誉为中国古代三大祭文之一。在表文中,这位名噪古今的庐陵太守盛赞父亲的孝顺与仁厚,母亲的俭约与安于贫贱,同时也特地详细说明了为什么要等如此漫长时间才写墓表的原因。仕途茫茫,作者是一直在等待,等待那个中国古人追求的功成名就、足以光宗耀祖的时刻。
欧阳修故乡美景:泷冈阡表碑亭
欧阳修四岁丧父,父亲如何为人为事为官,以及父亲对他如何期望都是通过其母亲,即表中的“太夫人"口述传达的。其中难得的是,出身江南名族的“太夫人"不仅将丈夫性情志向、日常生活细节描述得明明白白,而且能够细致观察丈夫的工作状况并将其所思所得一一告知儿子。
欧阳修的父亲在距今1000多年前的咸平三年得中进士,先后在湖南、安徽、江苏等地担任判官、推官,主要职责是“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算是一位职业司法人员,但同时也担负“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的监督职能,直接监督包括一把手在内的各位领导。后面这项工作是一件古今难事,所以"太夫人"转述丈夫的职业心得主要是有关断狱方面的。
表文中记载了太夫人与丈夫讨论如何断案的情形一一汝父为吏,尝夜烛治官书,屡废而叹。吾问之,则曰:“此死狱也,我求其生不得尔。”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大意是遇到要判死刑的案件,在下判和执行前要尽量寻找到能够不判或者不执行死刑的情节和依据。欧阳修父亲认为,尽量寻找相关理由而找不到,则判官没有遗憾,罪犯也不会有恨。有案件就因为寻找到相关情节和依据而没有判或没实际执行罪犯死刑,所以下判或者执行前不去寻找相关情节就可能会让死囚留下怨恨。更加关键的是,既便经常在死刑案件中为罪犯寻找从轻减轻的情形,仍然不免会有失误而错判死刑的,何况社会上经常是杀声一片。
图为《泷冈阡表》真迹
有关人类法律的历史过程,人们大抵都是持一种进化的观点,认为从古到今,罪名、刑罚种类、执行方式都是越来越少越来越轻的。但在古代中国,涉及谋反、大逆等犯罪时,宋以后的刑罚实际上更趋严重,不仅恢复了汉文帝废除的肉刑,并且死刑数量和执行方式还大量增加。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考察了自唐虞至清代的刑法演变,从隋唐之前的律法中找到不少合符西法的方式方法。在沈大臣看来,法律似乎是呈一种逆向发展过程,甚至在三皇的远古年代,给罪犯穿一件褚色无领衣服就表示执行了斩首的死刑。只是自近代、特别是清末的法律变革始,古代传统法律便被当成一个整体,不分朝代、时期地一直扮演着野蛮、血腥、刑民合体、逻辑不清的参照者形象。直到当下每每遇到死罪案件,人们常常挂在嘴边的仍就是"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殊不知千年之前的欧阳判官已经在开始思考并践行慎用死刑政策。
图为欧阳修父母合葬墓近景,拍摄于凤凰山。
实际上,欧阳判官的做法是有宋一朝总体死刑政策的缩影。有学者研究得出,从比例上来说,宋朝判处死刑的案件和执行死刑的案件之比一直保持在十比一左右。虽然宋朝在立法上体现出"重刑主义"色彩,但在刑罚执行上却通过死刑分类、情理轻重适用,以及死刑复核和赦宥等机制表现出强烈的"宽恕"取向,使死囚不死。宋徽宗政和六年和七年两年中,"坐杀人而死者,才十有二人"。这种超低的死刑执行率其实常常危害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司马光在给朝廷上书中就明确指出:"今立法以禁之于前,而发赦以劝之于后,则凡国家之令,将使民何信而从乎?"虽然同为儒家,身处江湖的欧阳判官显然没有居庙堂之高的司马光看得长远。
位高权重的欧阳修四岁时就失去了父亲,但父亲的仁厚品性对他的影响极其深远。这恐怕也是他后来反对王安石“青苗法"的内在缘由,只有如此,才能表达《泷冈阡表》中所谓"幸全大节,不辱其先者"的初心所在,才能称得上一位真正孝顺的儿子。
作者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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