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
通州区永乐店镇陈辛庄
一处隐患库房被查封仅50分钟后
就被库房负责人刘某龙将封条揭下
因擅自揭封条
刘某龙被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你的库房顶棚违规使用聚苯乙烯泡沫彩钢板搭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且你库房内及公共区域内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在对你的仓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这是6月21日15时15分,通州消防防火监督员执法记录仪内的一段录像,记录着防火监督员查封通州区永乐店镇陈辛庄一处隐患库房的过程。
在执法现场,防火监督员还提醒该仓库的负责人
“你可以向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提交整改报告申请整改或清退,在批准后,由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员依法解封。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拆封、揭封、毁封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可就此行为依法给予擅自揭封、毁封人员行政拘留处罚,现在向你送达处罚告知单,你听清楚、听明白了吗?”
面对防火监督员的提醒,库房负责人刘某龙回答
“听清楚了,听明白了,我收到处罚告知单了。”
然而
仅过了约50分钟
当防火监督员归队路过该库房时
发现这家被查封的库房
大门上的封条不翼而飞
大门敞开
工人和运输板车进进出出吞吐物资
繁忙的景象和库房被查封前一模一样
防火监督员立即进入库房寻找库房负责人刘某龙
“封条是谁揭开的?你的库房是谁允许恢复生产经营的?”
面对防火监督员的质问,刘某龙的态度倒是很平常
“封条是我撕的,我就着急想把库里的东西运出去。”
防火监督员随即将执法记录仪中对该库房执法视频进行回放
“你知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我们已经对你进行告知了,这是明知故犯。”
在证据面前,刘某龙低下了头,表示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防火监督员立即通知属地派出所将刘某龙带离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刘某龙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6月24日
通州消防联合属地派出所
就库房负责人擅自拆封的违法行为
再拘一人
6月21日,通州消防防火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店南二街一家库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库房墙面违规使用聚苯乙烯泡沫彩钢板搭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立即给予临时查封措施。同时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对该库房负责人唐某通告知查封原因、相关法律法规、私毁私拆封条的后果、提请腾退整改和行政复议的流程方法及向唐某通移交告知单的视频资料。
然而
6月24日上午
当防火监督员再次到
永乐店南二街周边检查时
发现该仓库大门敞开
贴好的封条断成两截挂在门上
在确认撕毁封条的人 正是
仓库负责人唐某通后
防火监督员立即联系属地民警
将唐某通带到永乐店派出所进行讯问
面对防火监督员和派出所民警的询问,唐某通试图通过“消除消防隐患”的理由为自己开脱。但在执法记录仪以及单位人员反映和监控视频的铁证面前,唐某通再无狡辩之言,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唐某通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李 轩 、王梦洁
设 计:王梦洁
审 核:刘 超
来 源: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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