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新闻网讯(通讯员 潘云生)开车上路,难免会有剐蹭。遇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保持冷静,协商解决或者报警处理。不要一时冲动,让小事故演变成刑事案件。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561.52元。
2020年1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洪江市岩垅乡新汽车站对面巷子,因李某某先前将被告人许某某皮卡车的反光镜刮破,二人就赔偿事宜发生争执。随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双方相互用手推搡,推搡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李某某摔倒在地,致使李某某右踝关节骨折,经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许某某在案发后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在接到洪江市公安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某某在案发后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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