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
未佩戴安全头盔
使用其他车辆号牌
还悠然自得开车上路
这样大胆的驾驶人
究竟是谁给你的勇气?!
5月19日14时30分许,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在北园路与蒙山大道交会路口执勤时,发现一男子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民警立即将其拦截。当民警要求检查该摩托车驾驶人王某的相关证件时,其不能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且神情紧张,支支吾吾,一会说证件忘了拿,一会又说已经在驾校报了名正在学习当中。经核查比对,王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且该车辆悬挂的号牌是其挪用他人摩托车号牌。眼看自己的“小聪明”败露,在铁证面前,王某只好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民警依法对王某车辆进行暂扣,对其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无证驾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关处罚。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开车上路需要相关证件
挪用号牌行为不可取
无证驾驶更是有错
切勿心存侥幸
否则追悔莫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 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 全头盔。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没有什么
比生命更宝贵
没有什么
比安全更重要
切勿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开车无小事,守法平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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