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驻马店市盆文娟,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被逮捕。被告人么甲庆在冠县速八酒店设置卖淫窝点,累计为多名卖淫女介绍嫖客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盆文娟作为么甲庆处的卖淫女,凭借与其他卖淫女熟识的条件,联络、拉拢其他卖淫女到么甲庆处卖淫,累计介绍9名卖淫女,被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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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一女子卖淫被抓
官方发布
被告人盆文娟,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冠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么甲庆,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耘侃,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一部刑诉[202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盆文娟、么甲庆犯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耘侃涉嫌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龙、张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盆文娟、么甲庆、王耘侃及其辩护人张文、杨凤振、马艳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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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
图源网络
2018年12月份起,被告人么甲庆在冠县速八酒店设置卖淫窝点,累计为多名卖淫女介绍嫖客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盆文娟作为么甲庆处的卖淫女,凭借与其他卖淫女熟识的条件,联络、拉拢其他卖淫女到么甲庆处卖淫,并在2019年7、8月份后直接安排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王耘侃利用其作为出租车司机的职业便利,在冠县出租车从业人员中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扩大影响,吸引其他出租车司机提供嫖客客源并支付“好处费”,向么甲庆介绍嫖客;在卖淫女外出卖淫时,提供车辆接送卖淫女。至2019年10月初,么甲庆累计介绍盆文娟、刘某1、邓某、王某1、徐某1欠、巴某、王某2、井某8名卖淫女卖淫;盆文娟累计帮助么甲庆介绍刘某1、邓某、王某1、徐某1欠、巴某、王某2、井某7名卖淫女卖淫,并在么甲庆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介绍刘某3、刘某4、徐某23名卖淫女卖淫;王耘侃累计介绍或帮助介绍么甲庆、盆文娟介绍刘某1、邓某、刘某3、王某1、徐某1欠、刘某4、巴某、王某2、井某9名卖淫女卖淫。以上介绍卖淫的违法所得由么甲庆与卖淫女三七分成,或由盆文娟、么甲庆与卖淫女四六分成,王耘侃获取介绍费及出车费。各卖淫女采取流动性方式间断到冠县从事卖淫活动,以逃避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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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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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8月份,盆文娟与么甲庆商定,在之后的卖淫活动中,么甲庆不再负责具体卖淫活动的安排,而转为向盆文娟提供嫖客信息,并保证卖淫活动的安全;盆文娟招募卖淫女到冠县卖淫,指定卖淫女住宿速8酒店并作为卖淫窝点,确定卖淫活动的价格,指派、调度卖淫女在速8酒店多个房间,或到冠县欧尚宾馆、皇冠假日酒店、阳光假日酒店等多个宾馆卖淫,形成组织卖淫的雏形。王耘侃继续利用其作为出租车司机的便利运输卖淫女,并通过向其他出租车司机、乘客许诺并支付利益,吸引冠县多名出租车司机、乘客为卖淫组织介绍嫖客客源;准备金立牌白色手机,利用微信号“未来”的身份,在微信软件中交友并招揽嫖客;提供账户名为“未来”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给盆文娟,盆文娟转发给各卖淫女供收取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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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9日,该卖淫团伙形成组织卖淫雏形后,第一次同时指派、调度三名卖淫女胡某、赵某、闫某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流转嫖资。后至10月23日案发,盆文娟已先后招募、指派、调度胡某、赵某、闫某、曹某、刘某2、高某1、韦某7名卖淫女在冠县多个宾馆、酒店流动从事卖淫活动。以上卖淫女亦采取在冠县阶段性卖淫的方式,逃避打击,所有嫖资由盆文娟、卖淫女四六分成,盆文娟得款后与么甲庆均分,所得嫖资与王耘侃共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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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3日晚,冠县公安局根据线索抓获正在组织实施卖淫活动的盆文娟、王耘侃。么甲庆收到消息后,及时通知未被抓获的卖淫女高某1、曹某离开冠县逃匿,躲避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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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指认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盆文娟、么甲庆为多名卖淫女多次介绍嫖客;指挥、管理三名以上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应当以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耘侃为多名卖淫女多次介绍嫖客,并积极为卖淫活动提供多种帮助行为,应以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盆文娟对介绍卖淫罪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指定卖淫女住哪个酒店,酒店是否安全、卖淫价格的制定均是由么甲庆负责的。其辩护人对盆文娟构成介绍卖淫罪亦无异议,但认为公诉人指控在么甲庆不知情的情况下,盆文娟介绍刘某3、刘某4、徐某23名卖淫女卖淫,与事实不符,么甲庆均应知情。在组织卖淫罪中,被告人盆文娟客体上没有组织多人,客观要件上没有组织、策划、指挥、招募和容留,主体要件上不存在团伙的事实,主观要件上也没有故意造成社会危害性,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另外其还具有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构成自首。盆文娟自身是卖淫女且在冠县人生地不熟,其应系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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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么甲庆对构成介绍卖淫罪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么甲庆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应构成自首。其在组织、介绍卖淫过程中系从犯,没有证据认定么甲庆负责安全管理,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么甲庆认定的人数和次数在没有确切证据的印证下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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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耘侃对构成介绍卖淫罪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耘侃构成卖淫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其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只是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与盆文娟联系,将卖淫女接到指定地点,收取车费或介绍费,并未形成对盆文娟、么甲庆的卖淫组织的帮助、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另外,王耘侃犯罪情节不严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介绍卖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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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
2018年12月份起,被告人么甲庆在冠县速八酒店设置卖淫窝点,累计为多名卖淫女介绍嫖客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盆文娟作为么甲庆处的卖淫女,凭借与其他卖淫女熟识的条件,联络、拉拢其他卖淫女到么甲庆处卖淫,并在2019年7、8月份后直接安排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王耘侃利用其作为出租车司机的职业便利,在冠县出租车从业人员中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扩大影响,吸引其他出租车司机提供嫖客客源并支付“好处费”,向么甲庆介绍嫖客;在卖淫女外出卖淫时,提供车辆接送卖淫女。至2019年10月初,么甲庆累计介绍盆文娟、刘某1、邓某、王某1、徐某1欠、巴某、王某2、井某、徐某1欠9名卖淫女卖淫;盆文娟累计帮助么甲庆介绍刘某1、邓某、王某1、徐某1欠、巴某、王某2、井某、徐某1欠8名卖淫女卖淫,并在么甲庆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介绍刘某3、刘某4、徐某23名卖淫女卖淫;王耘侃累计介绍或帮助么甲庆、盆文娟介绍刘某1、邓某、刘某3、王某1、刘某4、巴某、王某2、井某、徐某1欠9名卖淫女卖淫。以上介绍卖淫的违法所得由么甲庆与卖淫女三七分成,或由盆文娟、么甲庆与卖淫女四六分成,王耘侃获取介绍费及出车费。各卖淫女采取流动性方式间断到冠县从事卖淫活动,以逃避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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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9年7、8月份,盆文娟与么甲庆商定,在之后的卖淫活动中,么甲庆不再负责具体卖淫活动的安排,而转为向盆文娟提供嫖客信息,并保证卖淫活动的安全;盆文娟招募卖淫女到冠县卖淫,指定卖淫女住宿速8酒店并作为卖淫窝点,确定卖淫活动的价格,指派、调度卖淫女在速8酒店多个房间,或到冠县欧尚宾馆、皇冠假日酒店、阳光假日酒店等多个宾馆卖淫,形成组织卖淫的雏形。王耘侃继续利用其作为出租车司机的便利运输卖淫女,并通过向其他出租车司机、乘客许诺并支付利益,吸引冠县多名出租车司机、乘客为卖淫组织介绍嫖客客源;准备金立牌白色手机,利用微信号“未来”的身份,在微信软件中交友并招揽嫖客;提供账户名为“未来”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给盆文娟,盆文娟转发给各卖淫女供收取嫖资。
2019年10月9日,该卖淫团伙形成组织卖淫雏形后,第一次同时指派、调度三名卖淫女胡某、赵某、闫某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流转嫖资。后至10月23日案发,盆文娟已先后招募、指派、调度胡某、赵某、闫某、曹某、刘某2、高某1、韦某7名卖淫女在冠县多个宾馆、酒店流动从事卖淫活动。以上卖淫女亦采取在冠县阶段性卖淫的方式,逃避打击,所有嫖资由盆文娟、卖淫女四六分成,盆文娟得款后与么甲庆均分,所得嫖资与王耘侃共同消费。
2019年10月23日晚,冠县公安局根据线索抓获正在组织实施卖淫活动的盆文娟、王耘侃。么甲庆收到消息后,及时通知未被抓获的卖淫女高某1、曹某离开冠县逃匿,躲避追查。
证据如下
图源网络
1.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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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公安局扣押的避孕套、人民币现金、身份证等物品,证明案发当天在盆文娟处扣押的避孕套、人民币、身份证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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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公安局扣押的手机及扣押说明一份,证明2019年10月23日案发当天在出租车当场扣押的王耘侃、盆文娟手机五部、2019年11月8日么甲庆投案时扣押的其手机一部。
2.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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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三份,证明被告人盆文娟、么甲庆、王耘侃3人的基本信息,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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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获经过和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耘侃、盆文娟于2019年10月23日被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么甲庆于2019年11月8日经民警传唤到案接受调查,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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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查询,证明三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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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文娟、刘某2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盆文娟于2019年10月20日邀请刘某2到冠县卖淫,并安排刘某2住宿在速8酒店426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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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文娟与么甲庆的微信转账、聊天记录,证明盆文娟与么甲庆的资金往来情况及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么甲庆、盆文娟相互分工并分成的情况,即么甲庆负责提供嫖客客源、盆文娟负责安排卖淫女、王耘侃接送卖淫女至卖淫地点,并对有关卖淫的项目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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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甲庆、韦某微信聊天记录和盆文娟、韦某聊天记录,证实么甲庆通过微信,直接给韦某安排了卖淫活动;盆文娟向韦某索要韦某、高某1二人的照片,用以联系嫖娼人员。且盆文娟向韦某发送了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提供避孕套,发送了王耘侃的微信名片,并安排韦某结束卖淫后同王耘侃联系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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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王耘侃、盆文娟、么甲庆的交易明细,证明邓某与王耘侃之间,与盆文娟之间,与么甲庆之间均有频繁的交易记录。证明么甲庆、王耘侃、盆文娟均对邓某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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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耘侃、刘某4交易明细,证明王耘侃直接介绍过刘某4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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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某与王耘侃、盆文娟的交易明细,证明王耘侃、盆文娟各自与巴某有过转账,且在2019年8月11日、12日有重合,证明王耘侃和盆文娟均有为巴某介绍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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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与盆文娟、王耘侃、么甲庆交易明细,证明盆文娟、么甲庆、王耘侃均为王某2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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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金立手机微信号“未来”的聊天记录,证明王耘侃引诱嫖客嫖娼并向嫖客介绍单次嫖娼的价格及项目。“未来”微信与盆文娟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9年10月16日,微信号“未来”给盆文娟发送了微信二维码和支付宝二维码。同日,盆文娟将两二维码发送给了赵某、曹某,供收款使用。10月22日,发给了高某1、韦某、刘某2,供收取嫖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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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制作说明,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系侦查人员于2020年3月23日在深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包括17名卖淫女与盆文娟、么甲庆、王耘侃三人的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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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8酒店住宿明细账单及境内旅客查询结果单,证实闫某、高某1、曹某、井某、刘某2、巴某、胡某、徐某1欠、邓某、徐某2、王某211名卖淫女2019年在速8酒店住宿卖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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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文娟微信交易明细及聊天记录:证实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盆文娟与卖淫女闫某、高某1、曹某、井某、刘某2、巴某、胡某、徐某1欠、邓某、徐某2、王某2、王某1、刘某1、刘某3、赵某交易的具体金额及时间。其中从10月9日至10月20日闫某、赵某、胡某存在同时交叉11天,10月12日至10月20日,曹某、闫某、赵某、胡某存在交叉8天,10月22至10月23,曹某、高某1、韦某、刘某2存在交叉1天。
3.电子数据
由深圳财付通公司封存的光盘一张,附光盘制作说明。证明本案涉案人员么甲庆、盆文娟、王耘侃与王某1等16名卖淫女的在本案认定期间的转账记录情况。从该电子数据存储的微信转账交易数据可以看出,2018年12月1日到2019年10月23日,盆文娟与胡某、王某2、刘某1、徐某1欠、赵某、巴某、井某、刘某3、王某1、徐某2、刘某4、闫某、邓某、高某1、曹某共十五名卖淫女之间均有频繁的转账交易记录;么甲庆与刘某1、徐某1欠、赵某、巴某、井某、刘某3、王某1、邓某、刘某2共九名卖淫女之间有频繁的转账交易记录;王耘侃与胡某、王某2、刘某1、徐某1欠、赵某、井某、刘某3、王某1、刘某4、刘某2共10名卖淫女之间有频繁的转账记录;么甲庆与盆文娟、王耘侃之间互有频繁的交易记录;微信昵称“未来”的微信资金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3日转入笔数为30笔,转入金额为8530元。
4.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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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巴某、刘某1、曹某、胡某、王某2、徐某2均辨认出盆文娟就是介绍其去冠县从事卖淫活动的“小盆”;邓某辨认出盆文娟就是介绍其去冠县从事卖淫活动的“盆妮”;闫某、刘某3、刘某4均辨认出盆文娟就是介绍其去冠县从事卖淫活动的“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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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某、王某1、刘某1、王某2、徐某1均辨认出么甲庆就是在其通过小盆介绍去冠县卖淫活动时,小盆称其为老板,叫做“绿背心”的人;胡某辨认出么甲庆就是其在冠县从事卖淫活动时,为其安排客人的男子;邓某辨认出么甲庆就是2019年3月开始介绍客人让其卖淫的“二庆”。
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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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胡某辨认出王耘侃就是其去宾馆卖淫时经常接送她们的司机;刘某3、刘某4辨认出王耘侃就是其在冠县从事卖淫活动时接送自己的出租车司机“王侃”。
4
井某辨认出黄海波就是那个三次通过王耘侃介绍自己卖淫的出租车司机;井某辨认出平文香就是其通过盆文娟介绍,参与卖淫时,同自己共同卖淫的卖淫女。
5.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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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2月份经盆文娟认识么甲庆,在么甲庆的劝说下于2019年3月份开始卖淫,么甲庆联系嫖客,嫖客将嫖资微信转账给么甲庆,有时也转给邓某,么甲庆和其三七分成。么甲庆曾告诉邓某,在冠县有关系,不会出事。
2
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12月份到2019年5月份经盆文娟介绍三次来冠县卖淫,第一次由王耘侃将其和盆文娟接到速八酒店认识么甲庆;前两次都是么甲庆负责介绍嫖客,并告知过王某1,其有人,不用害怕,出不了事。嫖客通过微信转账,所得嫖资与么甲庆四六分成。第三次不知道是盆文娟还是么甲庆介绍的。其和盆文娟、么甲庆之间无其他经济往来,所有转账都是因为卖淫的钱。去别的宾馆卖淫也是坐王耘侃的车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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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徐某1欠的证言,证明2019年春节后跟着盆文娟来到冠县,待了20余天,为别人提供性服务。当时么甲庆是老板,徐某1欠的卖淫活动是么甲庆直接安排。嫖资是别人微信转账,与么甲庆三七分成。在冠县时住在速八酒店,同时期在冠县提供性服务的还有微信名称为“大脸猫”的女子,别人称呼其为小娜。么甲庆告知徐某1欠,在冠县速8酒店卖淫比较安全,出不了事,让徐某1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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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4月份通过盆文娟到冠县,提供性服务,每次待一周左右。经盆文娟介绍认识么甲庆,么甲庆是老板,负责介绍安排嫖客,所得嫖资与他分成,么甲庆四我六,后来的几次与盆文娟分成,她四我六,盆文娟负责安排嫖客。在冠县期间居住在速八酒店,自己付房费,盆文娟有时管吃饭。么甲庆曾告知胡某,会保证胡某卖淫活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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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受盆文娟邀请2019年3月份、4月份、9月份到冠县从事卖淫活动,盆文娟将其介绍给么甲庆。自己吃饭付房费,偶尔盆文娟也会管吃饭。么甲庆负责联系嫖客,盆文娟安排出租车负责接送,与么甲庆三七分成,最后一次没有和么甲庆联系,由盆文娟联系嫖客,嫖资一般是电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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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巴某的证言,证明受盆文娟邀请,巴某2019年8月份到冠县从事卖淫活动,知道么甲庆是老板,盆文娟介绍么甲庆是本地人,有么甲庆照顾,没有人敢欺负。嫖客由盆文娟和么甲庆介绍,卖淫地点、价格均听从盆文娟的安排,收款方式有现金、微信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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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受盆文娟邀请,王某2于2019年8月16日到冠县从事卖淫活动,待了大概一周,第二次在2019年9月17来,9月21日回家。王某2的住宿、嫖客、卖淫地点、价格均听从盆文娟的安排,住在速八酒店,盆文娟安排王耘侃负责接送,收款方式有现金和微信转账,与盆文娟四六分成。知道么甲庆是老板,么甲庆不负责具体管理,但曾直接安排王某2上班卖淫。盆文娟介绍称么甲庆负责卖淫活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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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井某的证言,证明受盆文娟邀请在2019年8、9月份来到冠县从事卖淫活动,待了一个月,住在冠县速八宾馆,么甲庆和盆文娟合伙介绍卖淫,所得嫖资与盆文娟四六分成,老板是么甲庆;同一时期的卖淫女有四个。2019年9月份其将刘某2介绍给盆文娟,由王耘侃将刘某2从聊城接到冠县。2019年10月份其与“胖妞”在冠县汉庭酒店为嫖客提供性服务,王耘侃联系并为其指定出租车。么甲庆向井某说过在冠县很安全,他认识人,大胆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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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闫某的证言,证明受盆文娟邀请2019年10月9日到冠县从事卖淫活动,10月21日离开。住在速八酒店,盆文娟负责联系嫖客,安排出租车;嫖资的支付方式现金或电子支付,与盆文娟四六分成。盆文娟禁止卖淫女之间相互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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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受盆文娟邀请2019年10月份来到冠县从事卖淫活动。曹某的住宿吃饭自己付钱,嫖客、卖淫地点、价格均听从盆文娟的安排,收款方式有现金、微信转账,后来嫖客是付款到盆文娟给的二维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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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份、10月份经盆文娟介绍来过冠县卖淫。来时是王耘侃到邯郸汽车站接的。盆文娟、么甲庆都直接安排过卖淫。盆文娟联系嫖客,安排出租车负责接送,所得嫖资与盆文娟四六分成,么甲庆也参与分成,是和盆文娟分,嫖资支付方式一般通过电子支付。住在速八酒店,盆文娟有时管房费和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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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明经韦某推荐给盆文娟,于2019年10月22日来到冠县从事卖淫活动。住在冠县速八酒店,房费盆文娟付,吃饭自己付,除了在速八酒店其他地方由小盆安排司机接送。收款方式有现金、微信转账,转到盆文娟提供的二维码账户,与盆文娟四六分成。同一时期的还有韦某、妞妞,曹曼。其还证实知道么甲庆是老板。么甲庆通过微信直接安排过高某1上班。盆文娟、王耘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么甲庆通过微信语音告诉高某1,称盆文娟、王耘侃、刘某2、韦某出事了,让高某1离开冠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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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韦某的证言,证明受盆文娟邀请,韦某于2019年10月22日到冠县从事卖淫活动。次日,韦某和刘某2准备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韦某的住宿、嫖客、卖淫地点、价格均听从盆文娟的安排,收款方式有现金,如电子支付,则用盆文娟提供的收款码。我到冠县后,小盆告诉我去速8酒店二楼一个房间去上班,说是么甲庆安排的,我没见过么甲庆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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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刘某2共3次来冠县从事卖淫活动,均是盆文娟介绍。2019年10月23日晚,经盆文娟介绍后,刘某2、韦某准备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除盆文娟外,刘某2还经么甲庆介绍从事过卖淫活动。盆文娟、么甲庆是合伙关系。盆文娟告诉自己么甲庆认识速8酒店的人,所以在速8酒店卖淫比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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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2019年3月份其在冠县坐出租车认识王耘侃,经王耘侃介绍认识盆文娟。刘某3的嫖客是盆文娟介绍,定好地点和房间号由王耘侃接送,嫖资大多由嫖客直接转给盆文娟,盆文娟再转给刘某3。2019年7月份将朋友刘某4介绍给盆文娟进行卖淫,听王耘侃说么甲庆是盆文娟的老板,也是介绍卖淫女的,盆文娟说不要跟么甲庆说给刘某3介绍活,么甲庆不知道自己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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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份来到冠县经刘某3介绍和盆文娟从事性服务,盆文娟负责介绍嫖客,嫖资大多是微信转账。还证明第一次卖淫时,是盆文娟提供的避孕套,并且告知刘某4不用收取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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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受盆文娟邀请,徐某22019年9月30日到冠县从事卖淫活动,住冠县速八酒店,于2019年10月2日离开冠县。徐某2的嫖客、卖淫地点、价格听从盆文娟的安排,收款方式有现金、微信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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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曾两次通过盆文娟联系嫖娼。后与一位卖淫女及盆文娟发生性关系,共花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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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0月23日,郭某经向王耘侃联系,由王耘侃提供了2名卖淫女为自己提供性服务。当晚,2名卖淫女到达其所在的阳光假日酒店房间,尚未开始卖淫活动时,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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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朱某的证言并附转账记录,证明2019年10月份左右王耘侃让朱某帮助办张银行卡,用以注册微信号,并绑定朱某的银行卡。后朱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并将卡和密码交给了王耘侃。自己知道这张银行卡与王耘侃介绍卖淫嫖娼的事情有关。朱某多次接送过盆文娟,还通过盆文娟两次嫖娼,嫖资共1100元,均支付给了盆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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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黄某、王某3、张某1、、王某4、钱某1、张某2、钱某2、王某5、沙某的证言并附转账记录,证明王耘侃向多名出租车司机宣传自己拥有卖淫女的资源,如果出租车司机有嫖客需要卖淫女,就同自己联系。以上出租车司机在遇到嫖客需要卖淫女时,介绍给王耘侃。王耘侃对介绍成功的出租车司机会支付好处费。
张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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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董某梁某、高某2、李某的证言并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证明2019年他们结伴或分别坐王耘侃出租车时,王耘侃向介绍自己手中有卖淫女资源,后他们通过王耘侃为客户或自己嫖娼并支付嫖资的情况。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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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盆文娟的供述,证明2018年9、10月份,盆文娟来到冠县,在么甲庆处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所得的资金与么甲庆七三分成,由么甲庆联系嫖客,盆文娟卖淫。自2019年7.8月份,二人开始出现分工,盆文娟开始管理卖淫女,并给卖淫女指派卖淫地点;么甲庆负责嫖客的来源及安全,二人均分卖淫的三成或四成的嫖资。因王耘侃为盆文娟、么甲庆介绍嫖客,盆文娟从自己的抽成中拿出钱给王耘侃一部分。此外,王耘侃还为卖淫女提供手机,用来添加嫖客的信息、接送卖淫女到宾馆卖淫、通过其他出租车驾驶员招揽嫖客、向其他出租车司机分介绍费。王耘侃提供收款的名为“未来”的微信号,盆文娟再转发给各卖淫女。盆文娟因带两名卖淫女刘某2、韦某去阳光假日宾馆卖淫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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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么甲庆的供述,证明自2019年7.8月份开始,盆文娟找到么甲庆,要么甲庆提供嫖客客源,如需卖淫女就联系自己,卖淫所得小姐分六成,盆文娟分二成,么甲庆得嫖资的二成利润,基本每天结算,由盆文娟转账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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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耘侃的供述,证明王耘侃因给嫖客介绍他人卖淫而被公安机关抓获。王耘侃收取嫖客800元嫖资后转给了盆文娟,由盆文娟联系两名女子向嫖客卖淫。介绍卖淫的过程是:嫖客先与王耘侃联系需要卖淫女,王耘侃再通过盆文娟联系卖淫女,定价后用自己所驾驶的出租车送至嫖客指定的宾馆房间,然后王耘侃在宾馆外等待,待卖淫活动结束后,王耘侃将卖淫女送回住处。曾为多人介绍过卖淫女。王耘侃与盆文娟系情人关系。盆文娟在么甲庆处从事卖淫活动,王耘侃介绍卖淫女按200元抽50元、300元抽100元的比例抽成。让卖淫女住在速8酒店是么甲庆安排的,在盆文娟安排下,提供过开户名为朱某的收款码,绑定该收款码的手机一般放在王耘侃的出租车上。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对三被告人构成组织卖淫罪无异议,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公诉机关指控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被告人盆文娟及其辩护人和被告人么甲庆提出的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从本案看盆文娟和么甲庆纠集卖淫女,并为卖淫女安排嫖客,确定卖淫项目和价格,指派卖淫地点,指定嫖资分成比例,安排接送车辆,其行为在其同时控制三名卖淫女的2019年10月9日起已从介绍卖淫罪转化成了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盆文娟及其辩护人和被告人么甲庆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耘侃及辩护人提出的其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犯罪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管账人等的,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从本案事实看,王耘侃明知么甲庆、盆文娟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为其宣传介绍嫖客、办理银行卡、接送卖淫女,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因此对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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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盆文娟、么甲庆联络、拉拢卖淫女到冠县卖淫、为多名卖淫女多次介绍嫖客;指挥、管理三名以上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耘侃为多名卖淫女多次介绍嫖客,并积极为卖淫活动提供多种帮助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盆文娟到案后能够如实陈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均当庭对介绍卖淫罪无异议,认罪认罚,可对该罪名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么甲庆和盆文娟在介绍卖淫行为和组织卖淫行为中各有分工,均为主犯,对其二辩护人关于么甲庆、盆文娟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么甲庆虽是主动投案,但其到案后只承认自己提供了部分嫖客客源,得到了嫖资的二成利润,但对具体嫖客信息、卖淫女信息、自己的作用等关键信息未予供述,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发表的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耘侃积极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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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盆文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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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么甲庆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7年1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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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耘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 敏
人民陪审员 胡学敏
人民陪审员 赵文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法
官助理刘震营
书记员孔景艳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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