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发布两则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淄博两地,征收面积公布,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公开最低6.5万元/亩...
太河镇东同古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太河镇东同古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淄川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东同古村土地位于太河镇东同古村,征收土地总面积6.4800亩,其中:
建设用地6.4800亩(机关团体用地6.4800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淄博市淄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6.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2.120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4.1730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万元,共计补偿总额4.1730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42.1200万元,由淄川区财政局拨付到东同古村委会账户,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淄川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9.7200万元,由淄川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太河镇人民政府、东同古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30日,自2021年 6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牛志波 联系电话:5275368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 6月10日
南关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齐都镇南关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临淄区财政局、临淄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临淄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南关村土地位于临淄三中以东、南关村委会大院以西、南关村生产路以南、济青高速公路以北,征收土地总面积6.8055亩,其中:建设用地6.8055亩(医疗慈善用地6.8055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淄博市临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第III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51.0413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地块在南关村居民点内,是敬老院所在地范围内的土地,是补办用地手续。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所有权属于齐都镇人民政府。本方案不包含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内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51.0413万元,由临淄区财政局拨付到南关村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临淄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0.2083万元,由临淄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临淄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齐都镇人民政府、南关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曹东营、吴云国;
联系电话:0533--7190159
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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