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首次明确非同步审理机制的法律效力,合理限定适用范围和条件。
《规则》提出,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陆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在证据交换环节,《规则》明确,各方当事人选择非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分别登陆诉讼平台,查看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线证据交换,但对具体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同步在线证据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规则》首次确认非同步审理机制的法律效力,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以非同步方式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诉讼活动,提升诉讼的便捷性。
“需要强调的是,《规则》对非同步审理总体上保持稳妥审慎态度,严格限定了非同步庭审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将其作为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庭的特殊庭审形式,并非在线庭审常态。”李少平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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