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鸡泽县广大居民积极传阅,相互告知
广大农民朋友们:
夏收将至,辛勤的汗水即将化作丰收的果实。焚烧秸秆,极易引燃周边,尤其是在村庄和麦田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往往很难控制,造成经济损失,后果将不堪设想。同时,焚烧秸秆,破坏了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污染了空气环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为深入落实生态文明理念,巩固鸡泽生态环境整治成果,有效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程,特向广大居民及农民朋友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禁焚烧麦田秸秆,积极推广综合利用。对麦田内遗留的麦茬、秸杆等要集中还田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坚决禁止焚烧。
二、以身作则,严防污染。不仅要带头拒绝焚烧、妥善处理自家秸秆,防止乱堆乱放、乱倾乱倒,还要主动劝导亲戚、朋友严格执行秸秆禁烧的有关要求,共同构筑秸秆禁烧的坚固防线。对不听劝阻、肆意焚烧秸秆的人和事,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共同构筑秸秆禁烧的坚固防线。
三、麦收期间发现隐情及时上报。要站在抵制秸秆焚烧工作的最前沿,敢于同焚烧秸秆的不良习气作斗争。对周围焚烧秸秆、乱堆秸秆等现象,发现后及时上报到相关部门。
为保护蓝天碧空、建设美丽鸡泽,让我们一起行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支持秸秆禁烧!
随意焚烧秸秆不仅有极大的危害,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
2021年6月12日
■编辑:田广宇
■审核:柴丽伟 王荣安
■监制:王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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